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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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2、,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教育学生拥护党领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

3、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认定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4、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服从学院管理,遵守学院章程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和民族团结;(三)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学院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

5、、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审查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不办理注册手续。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该填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完成审批手续。

6、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7、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课前两天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请假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申请教育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8、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技能训练等实践性环节和选修课等,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和重修按照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组织班级学生以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鉴定评语、综合考核成绩由班主任签名并经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后汇入学生档案。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

9、、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跟班学习或参加学院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相关的学习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生有考试作弊情形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休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

10、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后,可予以承认。补考、重修及成绩认定等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院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学生量化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等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职业技术学院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第三节转专业与

11、转学第二十一条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成长成才实际需要申请调整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可对专业做出必要调整。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给予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严格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认定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12、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严格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五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限,最多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上学期间可以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

13、过五年,休学创业审批程序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一)经两次重修后仍累计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14、(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学院实际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倍者。(如三年制学生不得多于六年)。(S)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不准复学。(五)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A)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第三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

15、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新生退学的学费退还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院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最多可推迟两年完成学业。高职标准学制为三年,在三至五年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规定学分,且达到专业技能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经答辩或审查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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