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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裴庆科职务:局长地址:13号被委托单位: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人:陈朝旭职务:站长地址:13号十四楼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k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汕府1997143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机编200123号)等的规定,兹委托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一、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以及对计价方法运用的监督检查,并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对工程计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后工程造价的跟踪、监督管理,抽查、审核建设各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管理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的备案、备查工作。四、负责对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资质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外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汕头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项备案初审工作。五、以委托机关名义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受委托方应在受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定期将处剧情况的有关资料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而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单位盖章)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单位盖章)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