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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甲方:(属地乡镇街道)乙方:(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暂行规定(象政发(2017)17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一、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土地座落:;土地用途:;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块容积率:;项目总投资额(万元):;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个月内竣工。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为项目
2、提供指导性服务。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3 .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 .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核验结果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证明)。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和经核准的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改变用途)约定要求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开发建设。5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
3、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实际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实际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之日为准。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日内分别向甲方提交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6 .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7 .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8 .乙方不得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4、变相用于私人建造豪宅庄园等。9 .乙方因融资需要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如果已用于出租或联营经营的,还需取得承租人或联营人的同意。但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抵押和担保。四、违约责任1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竣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函告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相关政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继续履约。2 .乙方未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得用于经营。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效力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3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 .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象山县签订。八、其他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以下无协议条款)甲方(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