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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科字(2022)4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25日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通过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的科技研发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2、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确定、实施、验收、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逐步实施全面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以下统称“任务书”),并依照任务书进行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管理
3、等。(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管理等,开展科技领域相关调研、研讨、培训、科普等工作。(三)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市直部门、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进行审核;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形式审查和推荐报送;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项目承担(申报)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
4、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五)项目负责人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办理成果登记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5、一)按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20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的项目。(二)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奖补项目。事前资助是指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事后奖补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研发费用或达到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获得的科技奖励等进行审核、评估或确认后给予相
6、应奖补。(三)按项目遴选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支持;合规审核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或事后奖补支持;定向组织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或材料审核、考察核查、立项公示、签订任务书、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科技局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科技工作,编制项目
7、申报指南,明确计划类别、项目组织形式、资助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九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惠州市依法注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驻惠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二)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科研管理相关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牵头申报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8、无逾期未验收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六)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科研诚信承诺书;(三)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四)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
9、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竞争择优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合规审核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咨询意见。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明确专家组构成、产生方式和项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格式等,建立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的评审体系,其中基础研究项目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项目成果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
10、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成果以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主要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综合评审结果、年度预算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立项建议,按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龙J。第十
11、六条事前资助项目或根据规定须签订任务书的,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对项目实施内容、研究目标、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实施进度、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后奖补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相关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活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根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
12、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承担单位。第十八条项目任务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总预算变更等;一般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合作单位间预算等)、项目参与单位变更及其他变更等。(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二)项
13、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报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变更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四)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
14、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把关,并按新的协议办理经费划转,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市科技局审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o(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六)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
15、科技局审批。(七)其他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项目组成员、各科目预算,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八)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一)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市科技局可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二)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三)检查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评估结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