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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的事前补助类(含揭榜挂帅)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事后奖励类项目(含投资类项目已完工给予奖励
2、)不再验收。第二章事中监管第三条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推进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促进项目及时竣工增效,并每半年通过线上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支持事前补助类项目进行事中监管,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跟踪项目绩效情况等。业务处室对所支持事前补助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督促检查;对其直接审核项目进行后续过程监管。第五条项目在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
3、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由原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业务处室备案。项目投资额度达到原计划的90%以上,不需履行项目调整程序。(二)项目投资额度为原计划的80-90%(含),项目内容、实施目标发生较大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批复后实施。项目投资额批复调整后,验收时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投资额。(三)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4、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若项目单位拒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县和业务处室可直接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项目。第三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项目验收情况;业务处室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区县主管部门验收。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第七条验收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验收并确定项目验收时间;(二)做好
5、验收专家选取审核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做好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的收集,指导验收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后相关工作。第八条验收专家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按照验收组织单位委托要求,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答辩、现场查验等审查;(三)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四)对持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说明应在验收意见中注明。第九条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并由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验收专家应在各级经济信息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可向
6、区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第十条项目单位应配合验收组织单位、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照验收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和佐证材料。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市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照项目申报书和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项目组织验收。第十二条验收内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三条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一)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1);(二)市经
7、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附件2);(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IOO万以上的项目提供);(四)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五)终止项目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项目终止申请;(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材料。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前完成的,可提前申请验收。超期(建设期满6个月后)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事前补助类项目。第十五条材料审核。验收组织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对
8、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第十六条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后,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七条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验收通过。已基本完成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后的项目计划等约定的项目任务,专项资金使用合规,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并填写验收鉴定书(见附件2)。项目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90%以上的项目正常验收。(二)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要求项目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1 .验收专家组认为未完成项目约定的目标和任
9、务的项目;2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约定内容有较大调整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三)验收不通过。对无故终止建设、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验收材料弄虚作假、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通过等情况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第十八条备案登记。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及时完善验收资料,并将验收相关资料(含验收鉴定书)及时上传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备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项目组织单位和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
10、处理。第二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骗取专项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项目,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以前年度项目。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3)52号)同时废止。附件:1.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2,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职务:报告日期: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一、项
11、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地址、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二、项目依据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批准机关及文号、日期等。三、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和任务。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四、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具体内容和任务完成执行情况。投资项目要详细介绍投资完成情况。五、专项资金用途介绍专项资金使用具体用途和金额,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规使用。六、绩效情况详细介绍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2、生态效益。七、总结评价是否达到项目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编号:附件32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织单位:验收日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项目依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完成时间: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计划投资额(万元)实际完成额(万元)完成率项目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内容计划:项目内容实际完成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额度(万元)计划用途实际用途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绩效计划:项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项目验收专家小组鉴定意见验收专家小组组长签名:年月日织收位论组验单结盖章:项目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验收工作职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