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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XXX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乡各级领导干部与机关、社区、村、站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XXX委员会、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20xx)XX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乡机关、各支部、站所干部与工作人员。第三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推进工作、依法有序、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习惯的原则。第四条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推进工作中执行不力,不求进取、平庸无
2、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对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与XXX各项政策措施与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与有关决定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二)对本单位内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与工作进度的;(四)不负责、不尽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延误工作的;(五)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六)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第六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
3、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第七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与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与公众的;(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与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五)其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领导班子集体或者领导干部个人违规决策造成缺失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在涉及经济社会进展全局的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失误或者造成缺失的;(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四)其他违反权限与程序决策的行为。第九条违反政务、居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者隐瞒、延误应当公开的政务、居务信息的;(二)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公开政务、居务信息的;(三)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居务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居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第十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
5、形之一,应当问责:(-)制定、公布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二)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者不作为的;(三)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有关职权,或者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不良后果的;(四)利用职权向办事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法增加或者者变相增加办事人员义务的;(六)其他滥用职权、违规的行为。第十一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无法定根据实施检查的;(二)未经批准或者者无具体理由、事项随意实施监督检查的;(三)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四)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
6、正的;(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第十二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3办、顶着不办的;(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四)对待办事人员态度专横、有意刁难、拖延的;(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十三条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
7、象工程的;(二)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或者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五)其他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行为。第十四条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擅离工作岗位的;(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的;(三)不遵守单位考勤制度的;(四)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五)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第十五条道德行为失范,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与公务员道德准则的;(二)不遵守公共秩序、举止不端、言行失德的;(三)造谣生
8、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四)逞威风、耍霸道、搞特权、与民争利的;(五)其他道德行为失范的行为。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六条问责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判;(四)公开道歉;(五)调整岗位;(六)停职检查;以上问责方式能够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第十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与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与影响较小的,适用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判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与影响较大的,适用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与影响较大的,适用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同时有下列情节之
9、一,应当从重、加重问责:(-)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问责调查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能够从轻、减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缺失或者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受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至第五项问责方式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与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二章
10、规定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通常干部由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乡纪委协调有关部门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二条经调查核实后,通常干部由各党支部、站所、乡机关各科室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方式,将结果上报乡纪委;科级干部由乡纪委研究,报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责方式。问责调查通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对事实清晰、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报市纪委、组织部问责决定。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机关应发出干部问责决定书,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根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