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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合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是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加强劳动安全风险防范,强化群死群伤源头操纵,防止或者减少从业人员道路交通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与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配备的各类公用机动车辆及从业人员上下班代步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时都务必遵守本办法之规定。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与控告的权利。1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
2、管理第五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汽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与预控,在入夏、入冬季节前,预防性的开展一次以道路交通安全为要紧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按照铁路局专项整治“六有”目标与要求,扎实推进并抓好落实。安全科作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方案与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办公室小车班参照实施方案,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纳入问题库管理,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在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中,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与改进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岗”制度。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公司所有公用车辆的副驾驶为“安全监督
3、岗”,告知“安全监督岗”责任。项目部管理的载人施工车辆要指派1至2名安全责任心强的胜任人员为安全监督员,给予对驾驶人员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监督职责与权力,安全监督员信息由各单位存档备案。各级干部不但做到遵章乘车,还要监督驾驶员按章驾驶。凡发生违章驾驶、责任肇事的,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也要对未履行安全监督岗职责人员实行问责。第七条办公室、项目部要明确机关与项目汽车使用审批权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严禁将汽车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严格操纵长途用车,各单位人员日常工作有条件乘旅客列车到目的地的,应尽量安排乘列车出行。严禁公车私用与私车公用。第八条机动车辆租赁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者
4、临时租用汽车司机或者车辆时,务必严格按照铁路局现行的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执行,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安全责任。第九条各单位应在企业通道、工程便道、站场通道、铁路平交道口与生产场所等有车辆通过的地方,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者警示牌,并适当设置减速档,限制车辆速度。第十条机关办公室、项目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实行专人负责,每次出车时务必填写车辆运用记录(包含机动车辆种类、到达地点、行走公里、随车人员等)。第十一条各单位要督促机动车辆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用、管、养、修制度,并做好揭挂。1建立派车制度。
5、汽车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实行书面“派车单”,派车单格式详见铁路局现行的汽车管理办法附件,派车单所列内容的填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有漏项。派车时要对机动车辆驾驶员按照班前安全预想要求交待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精神状态不良不准出车。机动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须汇报安全与任务完成情况。3驾驶员下班后与节假日车辆回库,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不许在外过夜。要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与休息环境,不得安排驾驶员超时、超劳驾驶机动车辆。2 .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小车班每周不得少于2小时的安全法规学习,学习要有签名、有记录。要紧学习交通安全法规、事故通报等,学习推广交通安全的典型事例,
6、安全驾驶经验技术交流等。3 .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标准,定期组织对车辆的检查,并有记录。要加强对项目部机动车辆的检查与督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建立机动车辆保养制度。机动车辆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辆进行保护作业,以保护机动车辆正常的安全技术状况。5 .建立驾驶员日常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6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章违纪分析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违纪后,各单位要组织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7 .建立机动车辆台账、技术档案制度。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应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要清晰,技术档案完整,做到
7、账车相符。4第三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二条O机动车辆驾驶员务必持合法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专职汽车驾驶员还务必持有路局统一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驾驶证照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得单独驾驶车辆。严禁聘用外单位汽车驾驶员(包含退休人员)。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辆驾驶证;通勤客车及生产指挥车辆驾驶员,务必由操作技术过硬,职业道德好,连续安全驾龄在5年以上或者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担任。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务必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须带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2 .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驾驶证。3 .不准将机动车辆交给
8、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4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5 .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机动车辆。6 .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7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8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9 .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与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10 .机动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511.不准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12.不准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拨打接听手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坚决遏制汽车司机违章驾驶行为,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每月要对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网上违章信息进
9、行查询,除公安交警部门对违章者处罚外,车辆配属单位要对驾驶员违章纳入“两违”考核,进一步规范作业行为。第十六条公司将会加强对自驾机动车辆上下班人员的管理。对上下班自驾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承诺书),告知有关安全事项,明确必经路径,并通知到机动车辆驾驶员的亲人,避免将来出现不与谐因素后而产生复杂的纠纷。第十七条各单位上下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从业人员务必认真执行交管部门规定,严格按指定道路行驶,时刻注意防止被他人伤害。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2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3 .按照交通信号灯、交
10、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警的指挥;4 .在非机动车辆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辆道的道路5 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6 .在规定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与行人通行;7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8 .不得饮酒驾驶;9 .不得从事载客营运;10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下列的儿童,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7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九条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
11、并按规定要求安装务必的设备。第二十条各单位配属使用的机动车辆均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与环保检验。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务必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并按规定在机动车辆内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第二H一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其配属单位务必及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报废,报废车辆务必交由路局物资管理处处置。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改造机动车辆结构,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与材料。禁止擅自对机动车辆加长、加宽、加高与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机动车辆日常保养工作的督导。每次出车
12、前,要保证机动车辆技术状态符合运行要求。每次出车后,驾驶员要对刹车、走行部、灯光等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修复到安全运用状态,对不能修复的可能危及安全的机动车辆务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实行“两定三包”(定人、定车,8包管理、包使用、包保养)制度,机动车辆驾驶员出车前,务必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查,行驶中不准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不违章驾驶、不开赌气车、不开逞能车。9第五章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要求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时务必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
13、出的安全注意事项与技术要求,动车时,在速度到达40公里/小时前,要点一脚刹车进行刹车试验,确认良好方可继续出车;各级随乘管理人员要监督执行,对没有进行刹车试验的要及时提醒,对拒不试验的驾驶员要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在长大下坡、弯道、路面湿滑等事故易发地段运行,特别是在通过隧道内弯道时,驾驶员要严格操纵速度,防止发生事故。第二十八条遇大雾、冻雨、大雪天气情况时,严格操纵使用汽车接送职工上下班。遇抢险等特殊情况务必出车时,要经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现场管理干部检查确认汽车所配安全设施齐全,并对司乘人员教育签认后,方可出车。10第六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用机动车辆上道运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4、:1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喷涂放大号牌,保持车辆号牌与放大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2 .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与时间行驶;3 .严禁超高、超载、超速;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行人务必遵守下列行为:1 .职工上下班务必严格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不得在机动车辆专用道内行走、停留;2 .任何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3 .单位管辖区内职工在通行铁路平交道口时,要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要求;4 .任何人在道路上从事测量、清扫、维修等作业的,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与作业方式,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与交通安全;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 .影响机动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2 .向车外抛撒物品;3 .乘坐机动车辆,在停靠站或者者指定地点外上、下车;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