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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家长书各位家长、同学: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学生资助精准化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将学前、中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简要介绍。一、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助对象为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二、资助标准小学、幼儿园
2、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家庭1200元/生年,特殊困难家庭2000元/生年。三、资助对象的认定依据(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相关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S)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
3、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四、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等,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学生属于城乡低
4、收入家庭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五、资助申报认定程序(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属建档立卡贫困
5、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S)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六、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S)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