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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省级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三条本规程中“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
2、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第四条本规程中“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第五条本规程中“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中心”)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第六条本规程中“经办银行”和“金融机构”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部门联合评审,确认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第七条本规程中“相关保险机构”为已和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八条
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预算内拨款、高校预算外收入配套、助学贷款奖励奖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构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账不得低于年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10%(详见闽教财(2006)125号文件规定)。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来源包括相关保险机构助学贷款保险业务的理赔款项和省级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经办银行预先提取的还款救助备用资金。第十条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
4、还资金全部存入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第十一条还款救助资金在通过最终审核后,将由救助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受救助学生助学贷款的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第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由救助资金管理部门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其中,经办银行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协议的,由相关保险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直接向合作银行拨付;其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拨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由各高校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第三章救助范围及
5、原则第十三条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在福建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借款合同还款截止日时,不能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所列救助对象中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为重点救助对象。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第十五条第十三条所列第一、
6、第二类救助对象,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救助对象,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第十六条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可通过购买助学贷款保险方式进行。对于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相关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不得进行追偿。救助对象名单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相关保险机构共同审核。第四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及说明详见本规程第二十条和附件3)o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还款救助申请人因
7、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且贷款所属经办银行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协议的,可由协议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代办人,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救助申请。第二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相关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借款学生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提出还款救助申请时,除需填写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外,还应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提交以下
8、佐证资料:(一)死亡、失踪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五)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
9、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六)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当地(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申请人需出示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当地(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第二十二条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县或高校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将有关失
10、信人名单及信息纳入“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审核及资金划付第二十三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填写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其具体原因。第二十四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组织复审并将复审情况提交给相应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校园地助学贷款救
11、助申请由各高校成立的风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归集复审。(详见闽教财(2006)12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Bo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编制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见附件5),应尽快反馈给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
12、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救助资金核定情况由经办银行直接向高校反馈)。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应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已救助还款学生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还款信息更新。第六章其他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还款救助档案包括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和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第二十九条还款救助档案由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存档,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经办银行和相关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第三H一条本规程由自2017年9月1起执行。附件:1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2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信息汇总表3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4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档案材料清单5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6 .福建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流程图7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流程图附件下载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1-7,x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