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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6项制度的通知赤政发20231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
3、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指导、协调、推进本市重大行政决策
4、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旗县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指导、协调、推进本旗县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依规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
5、考评指标体系。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一条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
6、,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决策事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
7、、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决策机关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第十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
8、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征询、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具体程序依
9、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其在完成论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
10、意见,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可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或地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向决策机关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
11、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决策机关。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九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二)决策机关决定启
12、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三)征求意见采纳协调情况;(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五)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会报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还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确有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组织实地调研。第三十一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
13、日。第三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第三十三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14、的相关材料;(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三十七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
15、解读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九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四十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四十一条决策机关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第四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