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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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赤政办发20233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有效提高现有住宅用地利用率,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已突破IOO万的实际,经市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84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建筑间距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的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间距尽量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修改为建筑间距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的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

2、开发建设标准(DBJ03-52-2013)中规定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二、将第三章第八条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新城区项目由市住建委提出初审意见)修改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新城区项目由市住建局提出初审意见)。三、将第四章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7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修改稿附后)。2023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绿

3、色环保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或控规单元编制,控规单元用地规模不小于0.5平方公里。第四条赤峰市中心城市指红山城区、松山城区、元宝山城区、平庄城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组团。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应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

4、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意见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具体指标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中,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尤其要明确该区域建筑风格及各类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主色调。(二)适当提高集中商业区开发建设强度,集中商业区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宜超4.0,建筑密度不宜超40%o(三)适当控制商务用顺

5、口办公用地开发建设强度,商务用地和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应超4.0,建筑密度不应超40%o(四)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0米。(五)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高于2.0,建筑密度要按规范下限设计。可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区域容积率,原则上不高于2.5。(六)各类用地地块内绿地率不得低于规范要求设置,其中,新建住宅用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七)新建城区排水体制要雨污分流,按合理分区原则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要按高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精品住宅小区,要融入海绵城市、智慧社区、绿色建筑、节能建筑设计理念。(二)要增加绿地景观设计,明确绿地界限,准确统计绿地率指标。(三)建

6、筑间距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的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间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DBJ03-52-2013)中规定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即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四)建筑布局要体现错落有致、进退有序、疏密有度。(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覆盖的区域要按规范标准配套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六)每个规划项目设计两套平面布局、建筑风格不同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包括确定项目名称。(七)沿城市主干道和景观节点的建筑外墙材料要高档耐用,住宅建筑立面设计要体现公建化,同时要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第三章详细规划修改具体意见第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

7、划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新城区项目由市住建局提出初审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第九条已出让土地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修改用地性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新城区项目由市住建委组织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第八条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用地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地,或者按同一片区基准地价同一级别、同一用途,批准修改用地性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指标后,近一年内出让宗地最高楼面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十条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2.0以上、建筑高度80米以上的住宅用地,应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容积率2.0.建筑高度80米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进行土地招拍挂。对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区域的住宅用地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容积率不高于2.5。第十一条中心城市要严格控制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建设公寓,鼓励和引导土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医疗、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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