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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1152127MB1562873C/201809-00001128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电,子,政,务,办卞题导航信息名称H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号关键词内容概述成文日期I2018-07-05发布日期I2018-07-0514:00废止日期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5日1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 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1
2、应急组织机构2. 2部门职责3. 警和预防机制4. 1预警监测5. 2信息报告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6. 2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6.3 舆论引导6.4 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 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7. 2评估分析6保障措施8. 1通信保隙9. 2人力保障10. 3资源保障11. 4安全保障12. 5技术储备与保障7附则12.3 案管理13. 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全旗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应对、稳妥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
3、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旗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 2工作原则1.1.1 分级负责。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全旗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旗直有关部门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处理;争议较大的,由旗人民政府解决处理。1.1.2 协调联动。全旗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协调联动,切实落实各自的应急处置责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1.1.3 及时应对。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
4、风险事件。1.1.4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IO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6号)等。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
5、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政府债券风险事件和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包括政府外债。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包括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
6、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旗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机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旗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债务管理领导机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
7、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机构(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本地区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2.2部门职责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机构(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
8、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报告。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密切
9、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风险隐患,着力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7宣传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2.2.8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2.2.9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参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以及涉及政府性债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2.2.10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债务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室综合协调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
10、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按照职能配合做好债务风险处置应对工作。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旗财政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按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此外,旗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所要将政府各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7,防范财政风险。3.2信息报告旗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
11、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旗本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旗政府报告,并抄送旗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旗政府报告,并抄送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财政局。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旗本级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旗财政局报告,经旗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向旗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
12、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旗财政局报告,经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旗政府报告,并抄送旗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旗政府报告,并抄送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接报后要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风险应急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财政局。3.2.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以及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13、3.3分类处置3.3.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所辖地区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予以收回。地方政府作为
14、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相应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
15、权。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3.3.5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办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内财预(2016)110号)执行。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特大)、H级(重大)、H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旗政府。3 .4.1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旗政府或全旗20%以上的债务单位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旗政府或全旗20%以上的债务单位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