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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邺州检验检疫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郭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郭州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预案,结合本局实际,重新修订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三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和性质,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第四条
2、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加强预防;资源整合,分工协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第五条郭州局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邺州局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局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宁波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和地方政府备案。邦州局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局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可不断补充完善。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郭州局设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专项突发
3、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第七条郭州局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后勤组三个专业组。综合组由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人员的调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督促检查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技术组由局风险稽查科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及应急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后勤组由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牵头,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及应急工作的开展中落实运输、物资等保障工作。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对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宁波局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
4、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九条根据涉及郭州局检验检疫业务的相关信息等汇总判断,经评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将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损失。第十条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n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第十一条郭州局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本局领导,本局调查
5、核实后及时报告宁波局。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的报告须经郭州局局领导审核,来不及审核的重大紧急情况,应有本局领导口头批准,方可上报。第十二条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宁波局报告。第十三条涉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相应的防范措施和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并视情况上报宁波局。第十四条出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局控制能力,应及时报请宁波局或地方政府,请求协调指挥。第十五条根据检验检疫专项预案或相关防范措施和预案设定
6、的终止条件具备时,经预案领导小组或地方政府有关处置机构决定,确定终止应急处置行动。第十六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宁波局或地方政府上报报告。第十七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管理工作,要做到内外有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发布。同时应密切关注外界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第四章应急保障第十八条队伍保障:组建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第十九条经费保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本局财力、物力、规模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第二十条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
7、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第二十一条信息保障:事件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公布咨询热线电话号码和救治电话号码,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身防护、自救、互相救助方法。主要负责人员与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确定责任到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培训,并定期组织不同专业类型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习,以检验预案和技术装备,锻炼队伍,完善和强化各项处置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第二十三条广泛宣传与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及全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四条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责任人,根据造成的后果,提请宁波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郭州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郭州检验检疫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郭检综(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