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区公园绿地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阳江市市区公园绿地管理条例.docx(2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阳江市市区公园绿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园绿地规划、建设,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相对集中独立、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广场用地、街道旁绿地。本省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2、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城市发展与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绿地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和促进公园绿地事业的发展。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旅游、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3、工作。第五条【管理机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地由其确定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公园绿地管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第六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养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
4、报损害公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规划草案,经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专项规划要求
5、】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应当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街道绿地;(二)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三)按照全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中的定位规划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四)涉及已公布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应符合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五)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第九条【公园用地登记】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公园绿地的不动产登记。公园绿地具体界限经法定程序划定后,由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公园绿地界址进行定桩。第十条【公园用地保障】任何单位
6、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照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第十一条【公园建设要求】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向
7、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园绿地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第十二条【公园基础设施】公园绿地内已建成的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绿地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最大限度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新建、改建和扩
8、建的公园绿地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敷设。已建成的公园绿地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有条件的应逐步埋地铺设。第十三条【临时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占用期满后,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就项目管理、使用、移交等做出约定。第十五条【公园驻园
9、单位】除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禁止在公园绿地内建设或设置私人会所、茶楼、酒吧、夜总会、高档餐厅、酒店、宾馆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并限于设置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用地范围内。利用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地面覆土层不得少于一米,不得破坏公园绿地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绿
10、地的使用功能。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绿地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规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保障公园经营、游览等活动安全。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等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需要进入公园绿地避灾避险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城市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科普宣传】公园绿地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设置宣传栏。在公园
11、绿地设置橱窗、展牌、标牌等宣传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就场地选址、宣传期限、内容形式、维护与安全责任等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条件的植物园应当提供宣传品,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知识。第十九条【园容园貌】公园绿地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整洁;(二)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三)座椅、园灯、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四)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完好、物件齐全、干净整洁;(五)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六)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七)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
12、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标识标示】公园绿地的各类标识标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公园绿地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绿地范围图、游园示意图、公园绿地简介、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二)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三)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四)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五)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高压变电区、动物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公园绿地的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游乐设施】公园绿地内的游乐设施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配备完备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游
13、乐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公园绿地游乐项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地点公示价格及优惠政策。公园绿地内新建、改建游乐设施,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园周边居民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二条【商业设施】公园绿地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建为商业设施或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的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第二十三条【水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公园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
14、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属于公园绿地内水域生态环境,保持园内水体清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观水体进行防汛调度和污水处理。第二十四条【树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和破坏公园绿地内的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公园内树木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进行。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在公园绿地内运营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由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或依法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鼓励在公园绿地内使用低碳、节能、环
15、保的机动车辆。除以下车辆外,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一)公园绿地内专用观光车辆;(二)公园绿地内施工、养护等工作车辆;(三)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时必须熄火,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自行车不得进入没有设立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可以进入在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但自行车的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划定区域;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根据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数的情况建设自行车停放场点。第二十六条【活动管理】利用公园绿地场地或者设施举办群众性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民俗传统活动及其他可能影响游览秩序和安全的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取得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提前公示举办活动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信息。活动主办方应当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并服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和游客的安全。第二十七条【纪念区域管理】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或者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或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