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80222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文山州文山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经营假农药等案【案情摘要】2023年4月25日,文山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玉米种子五谷8568,该种子审定种植区域为适宜湖北省低山及二高山地区作春玉米种植。同时,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发现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百草枯。4月26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玉米种子五谷8568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获得销售收入9520元,货值金额10565元;当事人经营的百草枯2甲敌草快”属于假农药,货值金额666.69元,获得销售收入15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经

2、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加之涉案物品销售数量较少,文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玉米种子五谷856818袋,没收百草枯11瓶、2甲.敌草快18瓶,没收违法所得9670元,共计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种子和农药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该案发生在春耕备耕的重要时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种子和农药违法行为确保了广大种植户使用上安全、放心的农资,压实了执法监管的主体责任。同时执法办案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

3、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了量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彰显了执法为民的理念。二、红河州建水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案情摘要】2023年7月30日,红河州农业农村局与红河州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建水县某农资经营部门店及仓库内的虫螭虫酰脱(雷行)等10个农药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咤虫眯(果无马)”等16个农药生产日期不规范,有修改痕迹。同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为了获取利益,购买标签修改工具,擅自将库存和客户退回的过期、临近过期农药生产日期修改后,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违法收入44454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

4、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及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445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9日,将该案移送红河州公安局立案侦办。【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劣质农药流入市场会对农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危害,直接侵害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重点执法监管对象。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震慑了其他农药生产

5、经营者,对净化农药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规范、指引作用。三、楚雄州永仁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案情摘要】2023年4月1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永仁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的鸡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检验结论:样品编号为SYR22043010的鸡肉样品检出禁用兽药氯霉素实测数据为0.202ugkg,限量值为0.1ugkg,判定为不合格。6月13日,立案调查处理。6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永仁县公安局侦办。7月19日永仁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鸡有500只,自然死亡50只,自食9只,销售430只,合计645公斤,销售单价为16元/公斤,销售收入为

6、10320元。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作出没

7、收违法所得1032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健康,对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坚强后盾。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月睨斗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四、

8、玉溪市华宁县某农费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案情摘要】2023年4月27日,华宁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应登记未登记月睨斗产品排查处理通知的要求才佥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有的农家乐牌活化磷矿粉月睨斗(规格:40kg袋,生产商: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共167袋。4月29日,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农家乐牌活化磷矿粉肥料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进货月睨斗13吨,进货价每袋38元,共卖出158袋,销售价45元一袋,无销售票据,获得销售收入711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月睨斗产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罚款35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肥料登记证号是辨别肥料真假真实反映企业名称、登记证号、月睨斗含量、适用作物等信息,是消费者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来源,有利于规范肥料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肥料产业发展。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直接危害到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对农民权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立案查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月睨斗产品的行为,督促引导区域内其他肥料生产者积极开展月睨斗登记,规范肥料生产经

10、营行为。五、曲靖市罗平县某农社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案情摘要】2023年4月12日,罗平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30盒氟苯尼考注射液,标注为兽用处方药,涉嫌经营假兽药。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氟苯尼考注射液,标注为兽用处方药,生产企业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发函确认,回函确认当事人经营的不是该公司产品。【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氟苯尼考注射液30盒,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兽药是养殖业

11、生产中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兽药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但当事人明知经营的兽药属于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经营管理秩序,对兽药安全造成了潜在危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起到了惩戒威慑作用,对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兽药质量安全风险,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六、曲靖市马龙区贺某某在黄心白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婢案【案情摘要】2023年10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对蔬菜种植户贺某某种植的黄心白菜开展监督抽查,在黄心白菜样品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毒死婢。经查,当

12、事人种植的涉案黄心白菜共6亩,货值7800元。2023年4月,马龙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指导意义】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农药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以及管理不科学,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婢,导致农产品不合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结果后发现当事人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及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有效震慑了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具有典型指引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