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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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升号I1134160073302996XP/202304-00009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发布机构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通政/合综务知信息名称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号呼政发(2023)7号关键词内容概述成文日期I2023-04-11发布日期2023-04-1310:22废止日期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突发事

2、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1.1 适用范围1.2 工作原则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5 应急预案1.6 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2.2 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2.3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 监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与救援3.3 恢复与重建4准备与支持4.1人力资源4.4 交通运输保障4.5 科技支撑5预案管理5.1 预案编制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宣传与培训6附则附件1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附件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目录附件3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1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3、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呼伦贝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4、。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先期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

5、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3)坚持科学研判、逐级启动。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科学研判机制,按照“类别对应、层级适用”的原则,在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信息汇总、数据分析、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总体逐级进行预案启动和响应。1.3.1突发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

6、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3.2突发事件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H)、一般(IV)四个等级。各类事件的分级标准在相应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突发

7、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属各部门应对能力时,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涉及涉外、跨省、跨盟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市、区)级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

8、应对能力的,报请市级各专项指挥部或市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1 .4.2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HI级。I级响应,由市委和市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

9、,或跨盟市行政区域、超出盟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件。在做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影响范围广、旗(市、区)难以控制的较大突发事件。通常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依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控制能力、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总体预案。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H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跨本市旗(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旗(市、区)应对能力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10、,通常由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视情派出指导组,综合分析研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总体预案。旗(市、区)级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1.5应急预案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总体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作为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的支撑性文件,用以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5.1 分类和内容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

11、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1.5.2 启动层级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单位和基层

12、组织首先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件情况,按照程序在旗(市、区)总体预案、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启动相应突发事件类别的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后,出现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或超出专项预案响应能力等情况时,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综合研判,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市委或市政府决定市本级总体预案的启动以及对应的响应等级。2 .1.1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级层面可与相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

13、应对工作。3 .1.2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4 .1.3组织指挥体系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启动后,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于相应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响应。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市一级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力量做出响应。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级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

14、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旗(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2.3专家组市本级、旗(市、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3运行机制3.1 监测与预警3.1.1 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

15、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品运输、自然灾害防治区域联动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市本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3.1.2 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牵头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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