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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提高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是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分类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救助的各类物资。第三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区政府指定的储备单位。第二章
2、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卫健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制定各自管理的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类物资储备;区水务局负责防汛类物资储备;区工信局负责生活和防疫类物资储备;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物资储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类物资储备;区卫健局负责医疗类物资储备。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上年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现有库存情况制定。每年10月中旬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购置计划。储备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当年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存情
3、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第六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购置计划审核后,按照实际需要列支采购经费,各储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购置救灾应急物资。在紧急状态下,储备单位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当时救灾应急,在区政府的指令或同意下,储备单位可通过开会或电话沟通协商形式确定采购单位企业进行直接采购。第七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第三章调拨管理第八条使用单位根据救灾应急工作需要向区政府或储备单位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第九条使用单位
4、根据灾情疫情需求申请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和疫情防控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区疫情防控卡点、需用救灾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种类、数量等。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单位也可先电话报区政府或储备单位批准,后补办申请领取手续。第十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使用单位依据区政府指定的物资储备单位出具的救灾物资调拨介绍信、救灾物资调拨出库单办理调拨事宜。储备单位严格按照区政府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及时报区政府。第
5、十一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运输由使用地单位负责,紧急状态下由储备单位运送到位,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结算。第十二条使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单位要按照调拨通知,及时领取接收所到物资,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第四章使用回收和报废第十三条应急类、防汛类、生活和防疫类、救灾类、自然灾害类、医疗类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和报废根据物资的特殊性进行回收和报废。回收和报废由领取使用单位向所领取的储备单位申请回收和报废。救灾应急物资回收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医疗器械、床、桌、椅等能够再利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群
6、众使用的衣被、睡袋等被服类、炉具等生活类、钢丝网片等防汛类、防护服等医疗类易消耗物资。第十四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使用、回收和报废,应当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使用、谁领取、谁发放、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进行。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领取发放使用必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部门单位持签字盖章的通知或便函,经储备单位批准后从储备库领取,使用后按规定回收和报废。第十五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后,使用权归领取使用单位。在紧急状况下,区委、区政府直接指令从区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库直接领取的物资,储备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部门等使用单位,加
7、强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指挥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医疗器械等能够再利用的物资必须回收。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单帐篷使用不满6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12个月的,均需回收。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部门单位负责对领取未动用的物资及时送归区储备单位物资储备库进行储备管理,对回收类的救灾物资进行整理、归集、回收,储存、管理再利用,建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报备。发放给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辖区内的救灾应急物资使用的,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和报废。发放给各执勤点、
8、交通卡口、检查点和三站一场救灾应急物资使的,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负责天水火车站和天水机场的物资回收及保管)按程序分别具体负责做好各自点上的救灾应急物资回收和报废。储备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储备物资类别及时督查检查回收、报废、保管情况,做到上下协调配合、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八条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应急物资申请报废处置。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区储备单位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疾控中心、消防大队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回收和报废。对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后的及时登记入库,属省、市级救灾物资中需归还的物
9、资应及时返还指定省、市级物资承(代)储库。第十九条各储备单位按照各自回收物资的事权,据实入账(物资管理会计账、统计账、实物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第二十条使用上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使用部门单位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等情况以及受益人(次)数,逐级上报物资事权的储备单位和财政等部门。第二十一条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报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底前,各储备单位根据物资储备的质量情况,对符合报废要求的物资,各自委托专业检验机
10、构检测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或检测意见,申请报废,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储存年限、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储备单位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检局、疾控中心、消防大队负责对救灾应急过程中被传染病毒感染的救灾应急物资,根据实情按程序科学指导做好报废,确保工作不出任何问题。第二十五条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经审核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应充分利用物资中可利用部分;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
11、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第二十六条救灾应急物资的回收、报废、管理产生的相关处置费用从区级各类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费用中支出。残值按照国库收缴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对应急类、防汛类、生活和防疫类、医疗类、自然灾害预防类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各项费用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区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救灾类物资的长期管理、回收、报废等各项费用由区财政每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50万元。第二十七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承储库以批复为准,及时处置报废物资,填制救灾物资损(溢)单,核销账务。第二十八条区级救灾应急物资承储库对物资储备库加强管理,
12、做到物尽其用,储存完整,账实相符。各储备单位加强物资和费用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物资及时调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区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救灾应急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第三十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二)过失造成区级救灾应急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S)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四)贪污和挪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各储备单位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