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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二O*年月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11工程概况12 .工程承包范围23 .合同工期24 .质量标准35 .合同价款46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57 .保修责任58 .合同价款支付69 .税票610 .合同相互关系611 .违约612 .争议解决713 .合同共同解除原则714 .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关系715 .合同主体说明716 .联络817 .保险918 .不可抗力IO19 .索赔1420 .合同解除1721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20项目硫酸区工程EPC总承包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硫酸区工程(以下简称“硫酸区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本工程包括从烟气接入系统到产出硫酸,污酸处理,制酸尾气和环保烟气脱硫,成品酸库,装酸平台等所必须的生产工艺、设备、仪表检测、系统控制、总图运输、给排水、供电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安全、环保、消防等辅助设施。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报建、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监造、培训、调试、试运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即在满足合同
3、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2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除本工程的监理外,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均包含在本工程内。具体包括硫酸区地基处理(含地坪夯实,范围是硫酸区区域坐标内,以及通向厂区主马路的道路)、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报建、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调试、试运、投运审批、功能试验、培训、直至验收交付生产、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总价达到标准并移交投产。并承担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协调费用、水土保持、安评、环评、卫评、消防等所有评价、评审费用及实施和验收工
4、作。3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后一个月为准。工期:一个月,宽限期一个月。该工期已经考虑了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协助带负荷联动试车、验收移交等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时间。工期顺延:本工程因以下原因可以进行工期顺延,除此之外的一切其他原因均不予顺延工期:(1)不可抗力:(2)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使得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长,且单个工程变更阻碍或延误工程进展的时间超过3天的;(3)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迟延支付的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
5、以上,且实际阻碍了工程进展的;以上情况中,除发包人违约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实际的直接的损失(不含管理费及利润)外,其他情况下,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时,承包人应按本总承包协议约定的索赔条款提出索赔,否则丧失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及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4 ,质量标准承包人严格按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全面执行国家和制酸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全面达到国家和制酸行业优良工程标准。5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包人增加总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否则本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金额(大写):(人民币
6、)万元整。小写):(人民币)元。其中:施工图设计合同费用万元;设备供货承包合同费用万元;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费用万元。发包人的风险范围为:1、不可抗力中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2、发包人违约所导致的风险;3、因发包人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所导致的风险;4、合同文件中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属于发包人的风险的事件。除以上四项外的所有其他风险均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价波动、人工费上涨、地下障碍物、恶劣的气候条件等),相应的责任、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其风险范围内的事件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要求工期顺延。6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非双方另有
7、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如有)2)本总承包协议书;3)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4)合同附件;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附录和附件;8)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本工程所形成的通知、工程洽商、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工作联系函、指令、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传真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按照上述优先解释顺序仍无法确定有关事项的,则按照最贴近发包人本意的原则进行解释和执行。7 .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总
8、承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8 .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9 .税票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10 .合同相互关系承包人在本总承包协议书、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四个合同下的工作应相互衔接、互为前提、相互联系。如果承包人未履行任何一个合同下的义务或工作,导致另外一个或三个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费用和损失,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11 .违约如合同文件中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违约责任
9、有不同的或相冲突的约定,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约定不明确为由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应优先按照本总承包协议书第22条的约定执行,如仍无法解决冲突的,则以最贴近发包人本意的条款执行。12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文件中关于司法管辖的约定与本条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13 .合同共同解除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三个合同下的工作应相互配合、协调进行,如其中任一合同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被解除,则解除权人有权相应的解除其他两份合同及整个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文件中关于
10、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善后条款有不同约定的,首先按照本总承包协议书第22条的约定执行,如仍有冲突的,再按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条款执行。14 .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本总承包协议书、施工图设计合同、设备供货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四个合同中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义务和责任应相互说明、相互支持,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履行其他合同亦有相应的约束力。15 .合同主体说明15. 1本合同所称的发包人、业主、甲方均指同一主体,即;本合同所称的承包人、设计人、乙方、总承包人均指同一主体,即中标方。1.1 2本合同所称的监理人、监理公司、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理,是指:公司;本合同所称的工程师或监
11、理工程师,是指合同条款中直接写明了姓名并且有相应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特别委托了相应权限的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所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总监,是指合同中明确指明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总监的人。除非合同中特别指明,否则合同中所引用的与监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指施工监理,而非环境监理。1.3 3承包人总代表:,指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可以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设计、施工安装、采购、验收、调试、试车、试运行、索赔、签证、结算及保修等各项事宜。1.4 4发包人总代表:,指作为发包人的代表,可以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设计、施工安装、采购、验收、
12、调试、试车、试运行及保修等各项事宜,但对于涉及元以上的索赔、变更、签证及洽商,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对发包人无约束力。16 .联络1.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合同中注明的地址及联系人作为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3、。17 .保险17.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相应的附加险(该保险的有效期应至少保持至整个工程带负载试运行合格后30天)、设计责任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等均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所有相关的保险费用。17.2 人员的保险承包人应为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投保,使之保持有效,并能使发包人代表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人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人来办理,但承包人应负责使分包人遵循本条的要求。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投保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17.3 进场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提供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保险手续证明,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任何纠纷或
14、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不予承担任何责任。17.4必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7.5有关强制性保险的总体要求在合同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双方向对方提交:1)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2)相应的保险单的副本或复印件。承包人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收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此类保险证明、保险单收据的同时,承包人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发包人代表。本条之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17. 6承包人依据合同所应负担的所有保险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得要求发包人另
15、行支付。因承包人未投保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18. 7本条约定与其他合同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18.不可抗力18. 1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且无法避免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1)天灾;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3)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暴乱、骚乱或混乱(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引起的除外);18. 2违约或毁约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19. 3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如导致的发包人成本的增加超出发包人的收益,则视为不合理,超出发包人收益部分的成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人还应将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