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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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出卖人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贝(I,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磋商确定。【

2、】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湖南省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旅游管理局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_43企业资质证书号:湘A05091020法定代表人:李伟林联系电话:4253555邮政编码:410003委托代理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旅游管理局办公楼邮政编码:410003联系电话:4251111、4251199买受人:国籍:中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

3、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磋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契约: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开福区福元路与二环线交汇西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长国用(2006)第024346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72962.39R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名】洪山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43901。0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工

4、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预售许可证号为O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栋】【层】号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义层,地下义层。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是非封闭式O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大众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大众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I)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根

5、据长价房2006134号文件,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该房房款金额为人民而(2)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如:公证费、保险费、户控外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按规定办理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服务费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中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服务费、有关税费、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

6、补。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单元面积是按长沙市房地局测绘队的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Q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

7、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X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政府原因导致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小区内布局的任何变化均不属于出卖人违约,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对面积误差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进行结算。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付款说明:买受人除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银行按揭相关资料外,还必须积极配合,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和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

8、点、统一办理各项手续并交清所有费用。办理有关银行按揭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如因买受人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银行按揭相关资料或未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处理。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或金

9、额不足,买受人应自行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债务。如逾期超过三十日,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竺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

10、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同时按累计应付款的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小区达到主道路基本硬化、通水、通临时照明用电条件,则买受人可视出卖人达到交房标准,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地月比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房条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

11、磋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皿日内告知买受人。(2)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应包括某些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及买受人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才会向买受人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至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

12、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迎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同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或办理好按揭手续,则出卖人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质量或使用效用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

13、经济适用住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4) ;(5);(6);(7)O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契约。第十一条交接经济适用住房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需签署房屋交接单。同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

14、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1)小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买受人按出卖人之书面通知办妥有关入伙手续后,出卖人才会有义务将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式交付给买受人使用。(2)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总房款之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之第二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将经济适用住房正式交付给买受人。该经济适用住房的风险责任自该日起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起承担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逾期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同时买受人按

15、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达到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实际的装修标准赔偿差价,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达到到标准。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大众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大众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通水(年月日);2、临时照明用电(年月0);3、道路基本畅通(年月日);3、电梯基本运行(年月0);4、燃气管道入户(年月日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服务费由业主自理);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超过至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理,同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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