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业换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结业换证管理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结业换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结业换证工作,维护学生受教育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读完教学计划内容而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第二条以下结业情况可申请换证:(-)学生在毕业前未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不含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合计在20以下(不含20),经毕业前补考仍未能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而按结业处理的;(二)学生在毕业前未取得实践课程(包括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所规定学分而按结业处理的。第三条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换证申请,教务处视具体课程开设情况安排结业学生补修、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学生需按补修课程学分缴交相应学费。第四条申请结业换证学生的毕业审核按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第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达到修满规定课程总学分70%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