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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性产品认证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1 目的为加强对获证产品的管理,明确认证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证书的条件,确保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认证机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对认证产品的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3 职责3.1 认证机构业务部门组织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进行认证决定,并将认证证书信息公布和上传。3.2 认证机构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负责做出认证决定。3.3 认证机构负责人对认证决定进行审批。4 条件4.1 批准认证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颁发认证证书:a) 申请人承诺在认证过程中
2、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b) 产品性能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用标准及补充技术条件;c)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经检查符合质量保证能力要求;d) 当发生认证变更时,经认证机构确认。4.2 保持认证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a) 通过产品性能监督检测,满足相应认证用标准及补充技术条件;b) 所有认证产品通过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3 延长认证的条件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证书持有人向认证机构提交复评/再认证申请,复评通过。4.4 暂停认证的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业务部门用快递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证书持有人暂停使用认证证
3、书和认证标志:a)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因变化而达不到认证要求;b) 产品性能下降,达不到标准要求及其补充技术条件;c) 用户投诉,并经查实确属质量问题,达不到认证要求;d) 证书持有人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e) 证书持有人不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f) 获证企业有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涉及认证虚假行为;g) 对连续两年未生产,认证机构业务部门征求证书持有人意见后,建议暂停该认证证书;h) 发生认证变更时,认证机构未予以确认;i) 企业提出暂停要求。4.5 恢复认证的条件在暂停期间,企业经过整改符合要求。4.6 撤销认证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业务部门用快递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
4、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a) 接到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其存在的问题;b) 由于产品存在严重不安全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c) 使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者;d) 伪造、转让、滥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e) 拒不缴纳认证费用。4.7 注销认证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业务部门用快递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a) 由于认证标准或其补充条件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人认为达不到变化的要求时,不再申请/保持认证;b) 认证证书到期,证书持有人未提出延证申请;c) 企业不再生产认证产品;d)
5、 认证证书的颁发有错误;e) 由于认证标准或其补充条件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人满足认证要求换发新证书时,原认证证书注销。4.8 不予批准的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予颁发认证证书:a) 设计评估不通过;b) 产品检测不通过;c) 工厂检查不通过;d)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设计评估、产品检测或工厂检查安排;e) 其它信息充分证明认证产品不满足认证要求。5 工作程序5.1 项目经理填写认证审批表,准备认证审批材料,上报认证决定人员。5.1.1 认证审批材料包括:申请资料、申请评审表、评价报告、复核报告、认证审批表、证书编制确认表、收集评价过程中其他有关信息及通过任何来源获取的信息。5.1.2
6、相关认证人员负责解答认证决定人员的质疑。5.1.3 必要时,认证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所认证企业的具体情况,从技术委员会成员中选定1-2人,作为此次评定专家。评定专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a) 未对受检查方的质量体系提供过咨询服务;b) 近2年内未在受检查方任过职;c) 与受检查方无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的活动;d) 未参加对受检查方的评价活动;e) 应具有适当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并了解认证产品类别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熟悉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5.2 认证决定人员接到认证审批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认证决定,签署认证审批表。审批意见不通过时,则由认证机构业务部门澄清有关问题或补
7、正后发起重新上报。5.3 认证机构负责人对认证决定进行审批,签署认证审批表。审批意见不通过时,则由业务部门澄清有关问题或补正后发起重新上报。5.4 如果最终审批意见是不予批准,业务部门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5.5 业务部门依据认证决定,在2天之内完成认证证书、发证通知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授权书或保持、暂停、恢复、注销、撤消的通知的打印,通知有关单位,并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在认证机构官网进行公布。5.6 注销和撤销的认证证书应在废止证书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原因。5.7 暂停的认证证书应在暂停证书登记表上登记。暂停认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暂停认证是因为获证产品的质量问题,在发送
8、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对有关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有关产品不得投放市场;对有潜在缺陷的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包括召回售出产品等。要求企业不得就其认证资格做出误导性声明,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以及从证书暂停之日起所生产的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同时明确恢复认证所需的条件。5.8 认证决定人员必须是未参与评价过程的人员,评价过程包括各个环节的评价。5.9 认证决定2年内不应对该产品提供过产品咨询。5.10 认证决定人员参与评价的补救措施:a) 立刻停止相关活动,其活动转交其它人员处理;b) 对于尚未做出认证决定的情况的,之前的认证及评价等活动无效
9、,应重新进行认证及评价;c) 对于已经做出认证决定的情况的,且当前的认证资质是由该决定做出的,之前的认证及评价等活动无效,应重新进行认证及评价;d) 对于已经做出认证决定的情况的,且当前的认证资质不是由该决定做出的,应对该认证及评价活动进行识别,此活动是否可以覆盖之前的活动,若可以,则无需进行重新认证及评价;若不可以,则需要对不能覆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及评价。6 记录1、 认证审批表2、 风力发电机组整机认证评审表3、 风力发电机组部件认证评审表4、 发证通知书5、 证书保持使用通知书6、 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7、 证书恢复使用通知书8、 证书注销通知书9、 证书撤销通知书10、 废止证书登记表11、 暂停证书登记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