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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302015年第18号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
2、案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 4.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 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 6. 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7. 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8. 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 1. 认证类别 2. 认证领域 3. 认证项目分类代码 4.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3、5. 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6. 认证标志 四、备案程序 1. 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2. 备案认证规则修订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 3. 备案注销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5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注销备案。 五、备案监管 1. 国家认监委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统一公布认证机构认证规则备案的相关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
4、询和监督。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公开认证规则等信息。 2.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3.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合规性、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更新。 4. 国家认监委接受社会公众对认证规则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反本公告有关备案条件、要求或者虚假承诺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相关认证规则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对于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不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而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
5、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各认证机构现已实施但未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于2015年8月底前将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备案。 2. 已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提交备案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则无需重新提交备案。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3号)和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认科200
6、781号)同时废止。 已按照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3号)和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认科200781号)提交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无需重新提交备案;本公告发布前提交备案但未完成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遵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7月7日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表机构名称: 序号认证类别认证领域认证项目分类代码认证规则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若使用认证标志请注明并上传认证标志样式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更新时间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更新时间声明:1.我们承诺提交的上述认证规则备案信息符合备案原则,资料内容真实准确。若本备案资料及信息有任何虚假,愿承担相应后果。 2.我们承诺客观、真实、完整地保存本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报告,确保可追溯。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日期: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