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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2绪论2一、民间借贷的概述2(-)民间借贷的概念2(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3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4(-)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4(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5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7(-)民间借贷规制措施的选择7(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8注释12参考文献13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对民间借贷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现阶段法律规制上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本文在该理论基础上深入细致探究,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
2、对民间借贷的概述来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第二部分梳理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并查出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绪论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为了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形势,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融资的重要途径。资本是人们追求利益的工具,而民间的投资方式往往不够科学,这就导致民间资本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效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兴趣和关注也日益提升。我国民间借贷虽已得到长足发展,但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从经济学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分析可发现其市场混乱、无序,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有效
3、行使其监管职能,在此背景下,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甚至还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而站在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可发现,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性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项法律规定中,缺乏整体性,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过强,提升了法律实务的难度,因此,我国民间借贷极需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本文重视国内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方面的理论成果,并对其进行收集和整理,试图拓宽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发展渠道,并确定其发展方向。保证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平稳的进行,利用好民间借贷这一有效融资手段,释放民间借贷的融资优势。让民间借贷成为正规
4、金融的有效补充,为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民间借贷的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的概念来源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主体间的资金融通方式,其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主体。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封建社会的钱庄、当铺等都从事相关民间借贷的业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民间借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作用是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概念来源于2015年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资本融通,主体
5、既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主体。同时也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那些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性贷款机构所产生的业务冲突和矛盾不适用该项规定。但是,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的非正规以及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影响的广泛性,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便于控制和预防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是一种存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主体之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方将自有资金借给另一方,并约定返还期限及支付相关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1普通个人之间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形式也是最原始的民间借贷模式。该类民间借贷是最简单的民间借贷形式,需要借贷双方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
6、是口头承诺,也可以是落实到纸面上的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是物合同,以资金的给付为生效条件。此类借款通常情况下发生于朋友、亲戚等群体之间。借贷双方的关系比较熟识,因此双方往往已经建立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借款利息的规定也比较随意,有些借款甚至不要求利息。普通性民间借贷是熟悉人员双方之间的个人行为,其社会影响力较小。之所以会产生借款,主要是出于朋友之间互相帮扶的原因,对于该类民间借贷法律不会重点对其进行规制。2 .小额贷款公司该类型的公司的经营主要集中在小额贷款业务,公司主要是由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所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限定下开展相关
7、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办事高效的特点,能够为面对资金难题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较高利息的特点,但是对贷款人的审核相对较宽松,标准相对较低,在审核过程中会更多的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贷款的主要形式为信贷模式,同时也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抵押或者质押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上是非金融机构,因此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职权,公司进行放贷的资金主要是其注册资本。现阶段,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3 .贷款中介平台该类平台在开展业务的过程
8、中以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业务。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取相应的报酬,以此来作为自身盈利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催生出了众多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2P平台。此种借款方式的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平台的运营是否规范,中介平台需要对出借的资金进行风险控制,以保障资金的按期偿还。P2P是我国较为特殊的借款方式,因此对此类借款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科学细化。贷款中介平台不同于小额借贷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面临的风险较大,实际上已经有众多的网贷中介平台公司爆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1 .
9、关于主体的法律规制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市场需要于2023年着手修改了相关规定,重新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资金融通的主体除了原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外,还把非法人组织吸收为主体。那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性贷款机构所产生的业务冲突和矛盾则不适用该项规定。该项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成了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调整和补充,这也反映出国家对民间借贷政策的调整方向,但同时也强调了企业间只能发生以资金融通为目标的民间借贷。2 .关于利率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颁布,规定了年利率在36%以上的就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支持,法律仅支持利率
10、在24%以下的合法债务。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有权依照合同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未约定利息的不得主张利息;利率方面规定如下:民间借贷案件以2023年8月20日为界限,起诉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而借贷合同生效日期在这一日期之前,那么执行原利息的日期就截止于2023年8月19日;2023年8月20日起到实际还款的利息部分不得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 .监管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监管主体、对象进行明确,同时制定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2011年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波及范围极广,涉及到了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多省,中小企业因债务人仓皇出逃不堪重负接连倒闭,法院在短期内积累了大
11、量相关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及时下达了相关案件处理的通知,并给予相应的司法支持。虽然已出台多部法律,但是具体法律对于监管责任、内容、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具体,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难落实的情况。同时法律规定中对于被监管对象也未作出明确。(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1 .对于民间借贷并未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通过前文介绍我们可知,我国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多但却很零散,既涉及民事、行政规定,也有刑事方面的内容,但这些规范都是围绕某一方面所展开的具体论述,相互间缺乏沟通和联系,既没有形成系统性,也缺乏规范性,从整体上看,并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
12、体系,各项规定适用范围不清晰,缺乏协调性,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时,常会因其界限不清引发争议。行政法中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监管主体所要承担的必要的监管责任,并缺乏民间借贷活动因规范性不足而导致的必要行政处罚规定。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需求日益增加,其活跃度高,并且复杂多变,因所涉及的民间资本众多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愈发明显。民间借贷市场迫切需要专门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规定中虽已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常见问题的适用原则,但这些规定的原则性过强,无法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落到实处,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需要专门法律的引导和约束,相关专门法律应囊括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13、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结合民间借贷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总结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提练总结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予以规定。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间借贷缺乏监管机构的专业管理。通常采取特许核准的模式实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民间借贷只有得到银监会的认可,或央行的批准才能确保其合法性,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既不参考民间借贷的方式,也不了解其借贷目的,一切以是否得到批准为准则,如未批准就说明其不合法,并把借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的范围,这种对民间借贷打压式的处理模式,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很大,阻碍了它们的发展。同时也说明民间借贷的标准具有双重性:虽然民间借贷在我
14、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其既要承受行业内部的挤压,还要面对外部监管机构的限制。民间借贷一直如履薄冰,小心翼翼,但凡出现问题势必会遭受严厉制裁,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因其被排除在金融体制之外,其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这种现状对于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它们的发展。2 .民间借贷监管不足首先,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使其界限不清、责任不明。我国并没有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其监管主体既可以是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还可以是银监会,甚至还有政府。这样的监管现状很难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遇到监管难题会出现各部门之间踢皮球和推诿的情况,
15、不利于监管责任的落实。这样不利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事人也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前监管以及事中监管仍不够完善,而此环节的监管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十分重要,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往往是以事后取缔的方式,这样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现状,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的乱象。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处于被动监管,只有出现了问题才对其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不利于我国金融执法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事前、事中监管上仍处于缺位状态,而事后监管往往会导致矛盾的大量堆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增加了我国的司法负担。最后,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16、。要合理利用行业监管的便利条件,作为主体应担负起行业监管的重任。要组建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于行业协会都是行业的精英,因此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同时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的从业人员,对于市场现状的了解程度较高,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建立起行业从业者于政府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能够使政府机关更好的了解现阶段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相关风险。但从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上来看,与预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不利于现阶段民间借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U支3 .民间借贷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风险的来源众多,其中包括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用程度的不透明,同时民间借贷过程中也缺乏一定的担保作为保障。甚至有时出借人并不知晓借款人借款的主要用途,有时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借款不能追回,也可能导致出借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