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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地方人大法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2013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全面深化改革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
2、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选择关系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建设大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
3、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符合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者立法计划条件的,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者立法计划。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为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能够一1一责成有关单位与部门组织起草,或者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工作机制与立法程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科学、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细化与
4、规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与法规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调研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与程序,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第五条编制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应当从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发,坚持立、改、废、释与法规清理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省内要紧新闻媒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能够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进展规律与立法规律,有利于促进科学进展与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违
5、反上位法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二)设置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三)不从实际需要出发,缺乏地方特色;(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者涉及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等问题的,应当事先沟通协商,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早介入,指导与督促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重点对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或者者审查。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初次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法规草案中的
6、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开门立法的实效。强化立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增强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与公信力、影响力。法制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一2一关工作机构与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或者者修改情况、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制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完善各方面意见反馈机制。第十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早将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
7、办公厅负责将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应当认真批阅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围绕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调研,为审议法规草案做好准备。审议时应当围绕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充分发表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组织专题立法调研,邀请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参加。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立法调研,应当事先拟订调研方案,确定调研提纲、调研对象、现场考察地点等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立法座谈会,与会人员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人大代表与基层群众。必要时,能
8、够专门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第十二条对立法中涉及的综合性、专业性问题,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论证会的内容、程序应当明确具体。立法论证会与会人员应当包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构成员、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有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与有关单位与部门的人员。立法论证会的有关材料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发送给与会人员。立法论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制作论证报告,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第十三条对立法中涉及本省经济社会进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或者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全面具体的听证会工作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三
9、十日前,通过省内要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会举办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利害关系程度与报名顺序,按照持不一致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举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一3一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开展立法评估的建议,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开展立法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立法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立法评估报告,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必要时,能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
10、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省内要紧新闻媒体对法规进行解读,为贯彻实施做好准备。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法规清理、立法解释与立法咨询答复工作,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与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解释与询问答复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立法工作人才,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养高的立法干部队伍。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学者访问等多种途径,制造有利条件,提升立法干部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第十八条较大的市与民族自治县的立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一4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