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管理的意见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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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管理的意见_XX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采购文件编制应表达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与商务

2、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与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与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要紧配置或者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者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者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

3、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者生产厂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者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全面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与有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习惯。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者有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

4、管理与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十一)采购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者资质至少应当有三个品牌型号或者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一致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一致供应商计算。(十二)评分标准务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

5、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者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者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方式。二、采购文件中要紧内容格式条款(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通常应当包含“编制与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与服务要求、评审方法与标准、采购合同的通常与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

6、关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内容。(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与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三)采购文件中务必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务必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与商务条款,可规定同意负偏差的最大范围与最高项数,与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与评分标准。(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模糊不清、不确切

7、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围串标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五)联合体投标的,务必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与补充,特别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4竞争性谈判文件,每次报价务必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

8、。谈判小组能够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与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与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与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增加新的需求,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或者者等于前一次报价。(七)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一致单位,不同意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A)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采购品目自动进入XX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9、十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能够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1 .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2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54 .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55 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者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56 参与采购文件或者进口产品论证的;5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58 采购响应文件

10、没有供应商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者签名的;59 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60 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虚假响应的;61 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者指标的;62 供应商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者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63 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者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64 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的;65 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的;610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11 .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

11、、补正或者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12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13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现场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原则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同时将评审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公布。三

12、、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与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者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二)公开公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7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早或者推后。(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四)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公布采购公告与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

13、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有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公布采购公告与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与公开原则。四、政府采购文件应表达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进展(一)政府采购应表达国家政策。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假如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与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者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

14、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者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8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者售后服务的项目,对XX市注册企业、在XX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三)能提供XX市纳税(企业所得税或者营业税)证明的,可适当给予评审优惠。(四)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五、对质疑与投诉方面的约定(一)采购方应重视处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

15、系,对质疑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与主张权利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受理内容、时间节点等重要内容逐项列出,对超出约定期限的视为放弃权利。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的具体同级财政部门。(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处理。六、监督检查(一)本市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XX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与处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XX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二)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与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三)经单位与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与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XX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监管部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通报批判;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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