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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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归并调整到第四章“验收程序”加以规范。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三)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重编、修编、调整)、移民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批文。(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五)其他相关必要性文件。修订内容:原办法6条,修订为5条,删除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新增了批准(核准)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式重编、修编、调整),定义更加准确。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省人民政府的交办通知。(二

2、)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四)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六)工程蓄水移民安置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提交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修订内容:原办法7条,修订仍为7条,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和省政府313号令,完善了验收申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体。第三章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

3、区、截流或蓄水(含分期)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修订内容:按照水利和水电验收规程要求,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完善并细化了验收范围,并分别征求了水利、水电总院的意见。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城镇迁建情况。(三)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五)集中居民点、城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理情况。(六)库底清理情况。(七)移民资金管理情况。(A)移民档案建设和管理情况。(九)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情况。(十)阶段性移民安

4、置验收提出的问题处理及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修订内容:原办法12条,修订仍为10条,删除了“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和“建设征她手续办理情况”。根据水利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完善了城镇迁建、集中居民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描述。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资金审计纳入“移民资金管理情况”。第九条移民安置验收条件:(一)工程导(截)流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已搬迁,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保障。2 .城镇移民、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已搬迁,移民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城镇基本功能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3 .企事业单位已搬迁,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4 .专项设施处理(含防护工程)满足阶

5、段性任务要求。5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6 .库底清理任务已完成。7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位。8 .移民安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9 .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稳控预案。10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规定开展。修订内容:原办法9条,修订为10条,删除了“建设征地已经批准”,按照新规范对原来“城集镇”规范为“城镇”,对维稳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要求,积极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二)工程蓄水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农村移民全部搬迁完毕,移民房屋建设基本完成,基本满足入住条件;生产安置按规划实施;农村集

6、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具备使用功能。2 .城镇移民、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全部搬迁完毕;移民房屋建设基本完成,基本满足入住条件;新址内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已按规划实施,具备使用功能。3 .企事业单位已完成搬迁,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4 .专项设施处理(含防护工程)满足阶段性建设任务要求,专项设施功能已恢复。5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6 .库底清理任务已完成。7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位。&移民安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9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可实施。10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按规定开展。I1工程导(截)流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处理。修订内容:原办法11条,

7、修订仍为11条,删除了“建设征地已经批准”,按照省政府313号令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增列了截流阶段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三)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生产安置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全面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农村移民房屋建设全面完成并入住,生产安置全面落实,生产生活水平达到规划目标。2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房屋建设全面完成并交付。3 .企事业单位处理全面完成。4 .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处理全面完成,迁(改)建项目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5 .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已得到妥善处理。6 .移民安置资金

8、已全部拨付到位,资金使用完成结算并通过审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移民资金审计、稽察提出的问题已解决。7 .移民安置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8 .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稳控预案。9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已落实。修订内容:原办法14条,修订为9条,在竣工验收中删除了“建设征地手续已经批准(纳入工程验收管理)”“防护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专项工程已包含)、“征用土她复垦任务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纳入农村部分)、“库底清理工作完成”(蓄水已完成,不重复验收)。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

9、级行政区的,初验和自验可合并开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自验和终验。修订内容:明确了水利和水电工程的验收程序。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自(初)验,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终验工作。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按以下程序开展,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一)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初验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终验申请并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二)水电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市(州)人民政府监督指

10、导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终验申请并附自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修订内容:根据验收规程,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对自验和初验流程进行了完善。第十四条移民安置终验按以下程序开展。(一)成立终验委员会。省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后,组建终验委员会。终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为省移民管理机构,副主任委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市(州)人民政府,委员单位为省委政法委员会(蓄水阶段)、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等,具体由

11、主任委员单位根据验收内容确定。验收委员会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由该工程移民安置技术咨询审查机构派出,专家组组长为终验委员会成员。(二)编制终验工作大纲(方案)。主任委员单位牵头编制工作大纲(方案)。工作大纲(方案)应包括工作依据、验收组织、验收工作计划、验收范围及任务、验收内容及条件、争议处理方式等。(三)开展现场检查。主任委员单位组织终验委员会及专家组赴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及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移民档案建设管理等开展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四)召开终验会议。主任委员单位主持召开终验会议,听取有关各方的工作报告及专家组意见,形成并通过终验委员会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

12、终验委员会协商处理,主任委员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终验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终验委员会单位代表同意。终验委员会各单位代表对终验报告签署意见。对终验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应在终验报告中明确记录。(五)反馈办理结果。主任委员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验收办理结果。修订内容:根据验收规程,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对终验流程进行了完善。第五章终验结论及应用第十五条终验合格的,由主任委员单位印发终验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终验报告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有关责任单位应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主任委员单位。经主任委员单位组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印发终验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整改。第十七条终验不合格的,待验收条件具备后,按原程序重新申报验收。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人民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新规定执行。修订内容:新增条款,结合移民安置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11月印发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川扶贫发(2018)15号)同时废止。修订内容:新增条款,根据省政府第351号令第13条规定,结合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完善了该办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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