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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积极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带来巨大经营风险。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
2、。第二章法律与责任第五条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
3、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
4、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
5、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震慑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最优先考虑的目标,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就意味着严厉的惩罚。第三章识别与防止第十四条经营者要加强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系统学习,熟知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的禁止条款及其在各自经营活动中的表现,从而对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甄别定性。第十五条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
6、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2)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艮制购买、租赁、使
7、用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副氐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氐价格;(3)
8、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3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4 .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第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没有正
9、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申报标准的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网站进行申报,对符合简易案件标准
10、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根据授权,本省内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未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条件,但按照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第十八条垄断行为的防止1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破坏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2 .经营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需求评估、新产品研发、技术与服务等方面,不要试图通过高额经营风险的垄断行为不
11、当获利而存续,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必须得到严格遵守。3 .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并完善合规管理制度的深远意义,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等建立行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4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明确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合规咨询、检查、预警、评估、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并制订务实的合规策略。5 .经营者应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演变规律,防止无主观故意的垄断行为介入,避免在全省或局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危机时涉及反垄断调查。6 .经营者在商业交往中,要特别注意对涉及成本、价格、产销量、销售采购区域、新
12、技术运用、区别交易条件等与竞争密切相关的敏感商业信息保持足够的警觉,在协议、合同、备忘录、电子信息、口头等形式中避免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禁止条款。7 .经营者应加强对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商业行为定性的适时评估预测,熟知并掌握有别于其他垄断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并考虑制订统一可行的行业行为规范。8 .经营者在与其他经营者实施一致性”的协调行为前,应加强独立研判,对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从众负效应而导致违法风险。9 .经营者应定期对垄断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垄断行为难以辨别定性时,可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咨询,
13、也可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10 .经营者应对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保持清醒认识,坚定在市场道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念与担当,将反垄断合规工作变成自觉行动,并注重持久公平竞争文化价值观培养。I1经营者应对涉嫌垄断行为保持警惕,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进行必要的证据搜集和证据固定工作。书面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第四章配合与应对第十九条经营者应了解国家各级反垄断机构的职能,并应充分认识到不主动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后果,进而建立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长期策略。第二十条反
14、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反垄断局)负责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指导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拟定全省反垄断的措施和办法;承担指导本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第二十一条主动报告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主动积极地消除、减轻相关后果和影响的有效措施及作用,经营者均可作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积极协
15、助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拒绝、阻碍措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等取证工作。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宽大申请对垄断协议案件,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直至持续配合调查终结的,可申请适用宽大处理。反垄断
16、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J1质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对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第二十四条中止申请对反垄断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中止申请。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对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经营者提供了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