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范本合伙合同模板书条款比较清晰明确可以修改使用或者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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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书合同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住址:合同协议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丙方:身份证号:住址:为维护合伙企事业公司、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企事业公司基本情况名称:住址:出资额:类型:经营范围: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或科室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姓名出资额(公司:万元)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公司:万元)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公司:万元)比例出资方式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2、办理变更登记。第四条合伙企事业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事业公司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事业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第五条合伙企事业公司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事业公司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事业公司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合伙企事业公司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六条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事业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事业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事业公司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事业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企事业公司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事业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

4、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事业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事业公司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合伙企事业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事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事业公司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事业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事业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事业公司的经营管控员工。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事业公司

5、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事业公司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事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事业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事业公司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事业公司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6、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事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二条在合

7、伙企事业公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义务。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事业公司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事业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8、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事业公司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

9、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事业公司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合伙协议相关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事业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事业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事业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事业

10、公司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事业公司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事业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事业公司财产少于合伙企事业公司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二十条合伙企事业公司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事业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事业公司解散。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事业公司收入。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事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

11、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事业公司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事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事业公司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

12、企事业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事业公司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事业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事业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事业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事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事业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事业公司注销登记。合伙企事业公司注销后,合伙

13、人对合伙企事业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资产的分配:(一)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资产。(二)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事业公司清算资产。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事业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事业公司从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事业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事业公司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

14、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事业公司;给合伙企事业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事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事业公司、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事业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事业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事业公司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事业公司所有;给合伙企事业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事业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二十九条合同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给合伙企事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第三十条其他(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事业公司登记备案之用。(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协议甲方:年月日合同协议乙方:年月日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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