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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1 科室、病区(医院)名称;1.2 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3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1.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1.5 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1.6 患方的要求;1.7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
2、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2.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2. 2协商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2.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2.4 医院整改措施;2.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2.6卫生行政管理部规定的其他内容。2.7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3.报告的内容包括:3.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3.2 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
3、,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3.3 双方当事人鉴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3.4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3.5 医院整改措施;3.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3.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4.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4.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4.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4.4 医院整改措施;4.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4.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5. 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