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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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

2、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以及中共XX委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XX委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教育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XX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XX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

3、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对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四条各地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据

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经批准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应根据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规模合理配置。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建设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

5、面积12-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应配建8-12班幼儿园(含23个托班),2028万平方米含28万平方米的应酉已建1216班幼儿园(含34个托班),28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建不少于16班幼儿园(含4个托班);幼儿园平均每班幼儿数不超过30人,托班每班幼儿数不超过20人。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12万平方米的和一些规模较小没有达到配建标准的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区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达到一定面积的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块,也应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第

6、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当地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

7、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建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

8、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八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鼓励在土地出让前出具的规划条件中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全装修交付的前置条件,并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确认全装修方案等,建好后须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且产权属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属地原则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

9、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十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依法责令补建。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套幼儿园进行装修并配置园所内部设施。配套幼儿园装修未纳入总承包合同的,在幼儿园施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装修承包单位可以进场装修施工。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二级幼儿园标准

10、要求,装修方案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

11、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健全本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含全装修)、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印发的XX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台教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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