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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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事业单位及各派驻纪检组。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是区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第四条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

2、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第五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六条区纪委监委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案件材料、财务账册(凭证)、技术文件、基建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档案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项目档案、科技档案及设备档案九种门类组成,由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市纪委和站前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3、。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利用、编研、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S)对本机关各室及所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四)负责管理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区纪检监察系统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4、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七)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单位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A)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九)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第十条机关档案室设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

5、守法、忠于职守;应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文件材料和档案的安全。各科室应明确专人为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文书、照片、声像、实物等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及协调督促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区纪委监委机关建立以机关档案室为中心,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十一条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采用“年度一组织机构”或“年度一问题”分类法,统一分类整理。第十二条档案收集与整理要求:(一)文书档案由各科室负责立卷,以“件”为单位整理

6、,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按年度进行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符合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文书档案的整理应按照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档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二)案件档案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立卷,以“案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卷内排列顺序应符合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三)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立卷,分类和整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相关规定。(四)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一般由各科室负责收集,机关档案室负责分类、整理并归档。案件查

7、办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音像材料由案件承办科室与纸质材料同步收集归档,应符合某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中对于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五)基建项目档案及科技档案,由项目承建科室负责立卷,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执行。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第十四条各科室将档案整理完毕后及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一)文书、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应于档案

8、形成次年6月底前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二)案件档案应于结案后三个月内以科室(联合专案组)为单位统一归档,最迟应于结案次年6月底前归档;(三)会计档案,应于档案形成隔年6月底前归档;(四)基建项目及科技档案应于项目验收后,立即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六条区纪委监委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保管条

9、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管理档案,机关档案管理应与办公自动化建设同步进行,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第十八条档案库房建筑及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年增长量某存放年限)某60m2万卷(或10万件)测

10、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2测算。(二)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三)档案库房应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四)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及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设施。根据不同档案载体类型选择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五)

11、档案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要经常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六)安全使用档案库房的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七)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第十九条区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第二

12、十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针对不同利用单位,根据所利用档案的密级和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借)阅审批、登记手续。在确保档案安全与保密的同时,便于档案利用。第二十一条本机关同志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单并经本科室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借阅以下档案,还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一)借阅案件类档案需经分管案件的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需经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三)借阅会计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四)借阅书记专题会议记录需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借

13、阅常委会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五)借阅或复制其他档案,视情况需分别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填写某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档案查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批准。所借档案只能复印或摘抄,不得提供原件。第二十三条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由区纪委监委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第二十五条档案内容非经批准,不得翻印、复制、抄录、引用和公开发表。第二十六条机关档

14、案室应根据需要定期编制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编等各种参考资料,积极配合有关科室编纂大事记、组织沿革等编研材料,为更好地利用档案创造条件。第二十七条机关档案室应对每年接收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按照不同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及归档文件目录。第四章档案的统计与移交第二十八条机关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按规定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变化情况的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第二十九条档案统计内容:(一)档案数量:库存全部档案数量、不同保管限期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数量、每年接收档案数量、档案鉴定和销毁数量、

15、档案借阅数量、档案移交进馆数量、数字档案量;(二)档案利用:利用人次、卷次、利用效果、复制档案量等情况;(三)档案基础建设情况:档案库房、档案室、阅览室、荣誉室面积,档案装具、设施、设备增减变化,每年档案经费投入等情况;(四)其他情况:档案机构及人员情况,档案编目情况,档案编研等情况。第三十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本机关应留存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复印件及交接凭证,以备查考。第三十一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三十二条区纪委监委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各门类和载体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三条机关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一)鉴定组织: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二)鉴定原则:必须从全局出发、从长远着眼,坚持保管期限尽可能长、销毁从严的原则。(三)鉴定时间:每五年鉴定一次。(四)鉴定程序:由机关档案室根据保管限期提出需鉴定档案目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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