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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纪委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纪检监察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档案实行纪检监察联合全宗,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信访档案、会议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构成。第三条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由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完整与完全。档案室隶属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兼职档案员。第四条机关档案室兼职档案员基本任务:(一)收集、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二)根据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和省纪委档
2、案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负责向市档案馆移交。(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五条机关各室(部、力、)指定专人任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立卷工作,并按归档范围定期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第六条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联合独立全宗,采用“年度一一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式,进行分类整理、统一管理。第七条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文书材料和
3、案件材料(包括纪律审查、案件审理、信访举报、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党风政风监督,以及会议、党务、组织人事、财会、基建、声像、机关事务等方面),都应按照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分工:(一)文书档案由文书材料形成部门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整理归档。机关各室(部、办)兼职档案员或承办人员在文书材料办理结束后,要根据档案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二)案件档案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立卷归档,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4、(1)需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的案件档案,结案后,由办案人员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分类、组合、系统排列、抄写卷内目录,初步组卷后提交案件审理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编号、装订、拟写案卷标题等。本室兼职档案员应协助、配合办案人员做好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2)有关信访举报及其它问题线索的受理、审批、核实、了解等相关材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的部门权限分别归档。(三)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机关档案室归档。(四)财会档案由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立卷归档。(五)基建档案
5、由基建办负责立卷归档。第八条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二)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S)案卷标题的拟写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按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完整,装订时去掉文件材料上的所有金属物,做到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九条档案移交(一)文书档案:机关各室(部、力、)应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完整,整理、立卷归档,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二)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后,于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S)会计档案:每年度由财务人员负责在第二年上半年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6、(四)声像档案:由经办人员按要求于两周内移交机关档案室。(五)基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即将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归档公文材料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标明移交人、接收人、日期等,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移交、接收人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实,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机关档案室提出意见后,有关部门应补齐或重新修正后再移交。第十条本机关自办的案件,被查处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原件(含定稿)应由本机关立卷归档。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应请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机关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
7、要,编制档案全宗说明、专题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机关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程序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机关档案,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机关档案室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专用柜和必要的器材、设施,使之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工作。档案排列做到整齐美观有序,便于查找利用,坚持库房卫生制度,保持库房卫生整洁。第十四条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
8、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同级地方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十五条机关档案室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机关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协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第十六条机关档案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机关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后,其借阅办法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与档案馆商定。第十八条机关档案室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省纪委档案室和市档案局(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