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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鄂尔多斯市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设计人:签订日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每平米设计费(元)费率%估算设计费(万元)层数工程投资(
2、万元)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维修改造2派驻现场代表合计说明1、设计计算面积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50353-2013计算规则计算面积为准。2、设计费已含税金和施工过程中派驻现场技术人员配合服务的一切费用。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变更均不增加费用。3、设计费已包含本项目所有的专项及深化设计内容,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及编制清单(含拆除范围)的要求。如乙方经多次修改后提交的设计图纸仍不能达到编制清单及施工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甲方和第三方专项设计单位协商确定,乙方应与第三方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此项设计费,第三方专项设计单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且经过
3、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专项施工图纸。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设计任务书(甲方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1合同签订前已提供2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复若干合同签订前已提供备注: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未如期履行上述资料提交义务时,或认为发包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设计人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设计人未提出履行要求的,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此后,设计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作为设计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
4、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维修方案,并进行汇报6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提供A3图册2施工蓝图(包括各专业图纸及计算书;安防工程需提供技术要求及相关设备技术参数)12方案确定后后四日内提供折叠A4并且左侧装订一套,其余全部装订3施工图电子版(CAD格式低版本)1与施工蓝图同时提供光盘4带电子出图章、公章、设计人员签字、注册章的施工图电子版(PDF或JPG格式)1与施工蓝图同时提供光盘备注:1、设计人出具的全部施工图必须盖有招标文件所要求资质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师章及公章,报审资料需加盖报审章,不得使用仅供招标、仅供报审等图章。其中1份叠成A4,均需加封面侧面胶装。2、设计合同中确定的
5、各阶段设计完成期限,不因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调整、增加设计深度、增加建筑面积等常规变更而延长。3、设计人应配合方案及施工图报审直至审核通过。4、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应包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电气、弱电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竖向设计图(场地、各种管网)、结构计算书、消防专篇等。图纸内容深度应达到施工图深度。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本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30提交施工图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20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查后七日内第四次付费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七日内第五次付费10项目审计完成后七日内合计100注:以上支付方式按设计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同比例支付设计费。说明:1 .设计人已经知悉并认可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并知悉认可政府资金短缺,设计人可能需要垫资设计,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参照(但不限于)上述付款方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确认,该等资金短缺、未到位的情况并不影响设计人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进度、设计成果提交及其他任务等义务的完成,亦不应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亦不因此向设计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2 .设计费已含税金和施工过程中配合服务的一切费用。常规变更如施工图设计前的平、立、剖面选型方案的变更、调整及在设计人执行设计任务期间,本工程
7、发生设计变更不另增加设计费。3 .发包人有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4 .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再行付款。5 .设计人在收款前须提供符合发包人当地税务部门和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发票(发包人不负责代扣代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设计人不得据此迟延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6 .设计人在本合同签署页提供的账户信息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向该账户付款,视为己经履行付款义务。如设计人账户被注销,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了新的合法有效的收款账户。第六条双方责任6. 1发
8、包人责任: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6.1.2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仅享有署名权。6.1.3 因发包人重大变更或重大修改设计而引起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需双方协商并补充协议,并应随工作量增减,设计费也相应增减。6.14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设计工作开展,控制设计过程,进行中间验收,组织成果审查。6.1.5发包人检查设计人工程设计部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设计人人
9、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6.16本合同履行期内,发包人有权通知设计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设计阶段审批意见对本项目设计作相应的修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变更或补充修改因设计错误、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没有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经修改或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设计费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6.1.7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计人驻现场的办公、
10、交通、食宿等费用由设计人自理。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6.2.2设计人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固定专业人员或团队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修改工作并直到工程竣工为止,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6.2.3设计人在设计成果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指向或者指定使用某一种产品、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厂家。设计成果不应在技术要求,参数设置上引用或者限制某一个或某一些产品、品牌、厂家。6.2.4设计人采用的
11、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各专业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及内蒙占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o3272007)。6.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规定。6.2.6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相应的调整、补充,直至审查通过,其发生的设计、调整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签订设计阶段确认函后,若发包人提出颠覆性修改,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前述“颠覆性修改”是指,设计人已经移交施工图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又彻底推翻原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重新设计的情形。对于
12、方案设计的变更及施工图纸的局部变更、补充设计等非颠覆性修改,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服务、出图和提交设计文件。6.2.8设计人提交施工图等文件后应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现场设计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规定签署验收意见。同时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应于接收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无偿到现场技术指导并解决施工进行现场的相关设计问题,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在设计方面的咨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9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应于全部赔偿。6.2.
13、10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向工地派驻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派驻不同专业人员,随时解决处理现场的设计技术问题及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的签证,并由设计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验,符合现场专业要求并具备现场跟进及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如现场代表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否则扣除总设计费10%作为违约金。现场代表如有事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离开一天扣500元/人设计费作为违约金。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交进行本工程设计的专业负责人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结束之前,设计人应保证该工程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
14、,以确保设计后期服务的质量。若发包人认为设计人的设计人员或负责人资质、能力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予以更换,设计人不得拒绝。6.2.11设计人对设计深度和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时限(或进度)负责,发包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责任。如因设计文件未获政府批准,还应承担反复修改设计的工作与责任。6.2.12设计人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且来源唯一、或含有专利技术,或需要供应商研发的,则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并尽早函告发包人,并提供专门报告给发包人予以论证说明。报告需包含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
15、并附至少三个成功实施工程案例;一般材料选用和设备系统的设计,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提出有关技术参数及其建议的设备型号和规格;所选用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参数须满足三家及以上产品制造商。6.2.13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6.2.14如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有其他特殊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设计人应根据总的工程进度要求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设计进度计划,总的原则是应满足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要求。6.2.15对于设计成果的报审报批,设计人指定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设计文件的报建工作。配合进行各类审查、研讨会、专家评审会设计文件的送达工作。有必要时,应按要求在设计阶段派驻专人到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等前期工作。设计人应对设计技术和设计图纸全面负责并保证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后续施工图的报审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