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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节约用水管理,规范节水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节约用水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节约用水法定职责及所辖范围内用水单位贯彻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
2、导全省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节约用水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第六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省级督查、市级检查、县级自查的形式,每年选择节水重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实现年度督查市级全覆盖;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重点县(市、区)进行督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重点事项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重点监督事项年度检查全覆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对本行
3、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计划用水年度指标分解落实情况;(二)计划用水申报、核定及下达情况;(三)超计划用水及处理情况。第八条用水定额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用水定额应用情况;(二)超定额用水及处理情况。第九条水平衡测试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水平衡测试台账建立情况;(二)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三)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处理情况。第十条节水评价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落实情况;(二)节水评价台账建立情况。第十一条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主要内容:(一)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二)用
4、水单位内部分水源、分用途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及运行情况;(三)公共机构和场所节约用水管理、节水产品使用、节水宣传标语设置等情况;(四)公共供水企业用水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第十二条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有关节水内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其他节约用水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第三章程序与方式第十四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按照年度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二)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三)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
5、复核;(四)落实责任追究。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河北省节约用水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主要通过督查、检查、自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督查,主要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国家和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市级以上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自查,主要
6、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上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调查,主要是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督查、检查、自查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第十七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
7、序,认定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节约用水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节约用水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节约用水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
8、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
9、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二)约谈;(三)通报批评(含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等);(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二)约谈;(三)通报批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第二十六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一)弄虚作假、隐瞒节约
10、用水管理重大问题的;(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酌情从轻责任追究:(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以及本单位的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二)主动自查自纠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的;(三)其他可以给予免责或者减责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开展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1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节约用水管理问题分类2 .节约用水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3 .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4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附件1节约用水管理问题分类序号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1未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本级年度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计划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12、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23)23号)要求,有关部门要检查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推动和监督检查力度。2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将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分解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第四条规定,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3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未按照水量核算要求全部按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
13、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卜达用水计划。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第九条规定,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序号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4存在无取水许可证或超取水许可量下达用水计划情况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14、第十九条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5未建立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单位台账并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单位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
15、其实施节水改造,并实行超定额用水价格差异化制度和惩处措施。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6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管理存在应纳未纳情况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7未按照规定严格应用用水定额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规定,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改、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水水平评价。8未对本行政区计划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情况建立台账,未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