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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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或经市政府授权管理,按本实施细则仅用于向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按照市政府关于向市属国企配置市级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安排,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负责创新

2、型产业用房的接收登记、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出租管理、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接收登记第四条移交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运营单位应做好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接收准备工作。(二)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办理竣工验收前,由运营单位起草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意向书。移交意向书应包含建筑面积、移交楼层、交付标准等内容。(三)项目

3、实施单位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前,向运营单位提供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项目场地施工图等材料,经运营单位对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移交协议书应明确项目具体交付楼层、面积、户型等内容。第五条运营单位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书等协议约定的时间接收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书面提出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申请。(二)项目实施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以下项目材料:1 .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

4、件;2 .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3 .物业竣工图;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户表(创新型产业用房部分)复印件;6 .工程结算书复印件;7 .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8 .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复印件;9 .其他有关材料。(三)运营单位到项目现场核实确认物业,并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四物业验收及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运营单位起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第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5、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申请条件和流程第七条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登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首次申请入驻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三)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四)在本市科技创新、产业集聚、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企

6、业和机构。具体物业的入驻领域、条件及配置标准由运营单位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1号)第十六条起草,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运营单位根据产业布局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实际情况拟定租赁公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招租受理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基本情况、入驻条件、配置标准、租金价格、免租期、申请材料、申报流程、审核程序以及不良记录限制申请规定等。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租赁公告的要求通过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在租赁申请受理

7、期限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入驻审查。第十一条运营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单位需求,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方案。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将拟入驻单位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异议成立,运营单位须重新公示。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且按照租赁公告要求3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入驻条件的,经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运营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申请单

8、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将入驻单位名单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市政府重点项目或重点机构的用房需求,经运营单位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适当简化流程,在通过服务平台受理后,开展签订租赁合同,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等工作。第十六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可在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应在服务平台公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所在物业租赁公告、对入驻申请进行线上线下审查和公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入驻单位用房配置结

9、果无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运营单位应将本条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第二节租金租期第十七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如该片区没有发布租金参考价格,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的30%-70%o具体房源的租金价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第十八条运营单位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首个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

10、,不超过5年,租期内租金价格不变。每次续租最长可续租5年,续租期租金价格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调整的为准,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第十九条租期届满前6个月和3个月时运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入驻单位如有续租意愿,应在不晚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对于运营单位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规定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对于其他物业,运营单位可结合所在物业入驻单位履约、安全生产、租金缴纳、科研诚信等情况,参照所在物业最近一次租赁公告的要求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续租结果。租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运

11、营单位应通知入驻单位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第二十条对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依据管理事权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年度预算,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运营管理经费,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上缴市财政。对于向市属国企配置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收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第三节调剂退出第二十一条入驻单位申请原址缩减租赁面积,或在同一物业范围内调换租赁场地租赁面积增加不超过20%且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经运营单位批准,可予调整,运营单位应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科技行政

12、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入驻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租赁面积增加超过20%或超过200平方米)的,或跨物业更换租赁场地的,应按照意向场地租赁通告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并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单位申请提前全部退租的,可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应主动了解企业机构经营发展情况,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

13、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将相关权责在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创新型产业用房巡查检查制度,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入驻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或存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处置措施。涉及其他违规事项的,可由运营单位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法处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运营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六条运营单位应每季度将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台账、检查记录等管理档案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入驻单位用房需求定期收集、研判机制。运营单位应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日常运营管理,不得自行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范围或面积。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可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针对各物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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