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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隶属于我校是研究舞蹈教育专业化发展与创新和规范行业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舞蹈行业委员会)。第二条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由从事舞蹈教育的机构负责人及部分优秀管理者组成。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宗旨是贯彻国家的行业发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的相关方针和政策,团结从事舞蹈教育的管理者,增进各方交流,真正做到艺术与商业的融和及平衡,研究和探索舞蹈教育产业化创新运运营模式,提高行业发展水平,真正完成舞蹈教育产业化发展。第三条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置明确且量化的指标,用制度、标准进行管理。发扬民主精神,加强自我管理能力,达到规模化、科
2、学化,促进舞蹈教育行业管理的快速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舞蹈行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舞蹈行业委员会内部所有成员推选)、副主任委员一般4-5人、秘书长1人,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60人。委员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人员组成,比例般为:行业企业40%、中等职业学校15%高等职业学校40%、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5%。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舞蹈行业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并办理日常业务,委员如有意愿也可申请参与,但不做强要求。第五条舞教育蹈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担任职务: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职务;2、被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委员联名向委
3、员会提出滥用职权,且委员会调查属实;3、工作调离、职务身份且不便于继续担任;4、连续三次无辜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耶责的。第三章委员任职条件第六条委员任职条件I、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2、熟悉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经验。第四章委员会职责第七条舞蹈行业委员会的职责:1、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2、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
4、、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指导、3、协助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4、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校企合作。5、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及创运营模式,管理经验及运营创新交流。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行互动沟通,及时收集成员单位对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赋予的有关活动,撰写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并负责筹备、策划、组织及管理行业交流论坛,确保论坛安全及质量。组织协调各项大型、行业运营交流活动及行业管理运营课程。第五章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的权力与义务第九条舞蹈教育行
5、业委员会享受以下权力:1、参加委员会年度会议的权力。2、优先获得行业动态及咨询的权力。3、申请获得委员会各项支持的权力。4、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5、组织大型行业管理交流及培训,按规定使用委员会证书的。6、吸纳全国各单位、个人成为舞蹈行业委员会认证单位、委员会统一指定样式牌隔、证书的权力。第十条舞蹈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第十一条舞蹈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会议中发表涉及个人和单位评价的言论。2、舞蹈行业委员会制订的涉及行业标准与运作规则的秘密。3、舞蹈行业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
6、即刻取消其舞蹈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资格。第十二条舞蹈行业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应回避。舞蹈教育行业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当事人与其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在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与表决。第十三条舞蹈行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舞蹈行业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副主任及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投票。第十四条因考虑到各项成本因素,距离会地较远的副主任及委员可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的方式进行投票,并在会后得知其票选情况。第六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舞蹈行业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舞蹈行业委员
7、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舞蹈行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第十六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或推迟、取消。第十七条舞蹈行业委员会各项会议根据具体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或署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实到总数或者书面签署意见人员的二分之一及为表决通过。第十八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舞蹈行业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舞蹈行业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尚存在调查的问题,以举手表决的形式,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第十九条舞蹈行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专家或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报经舞蹈行业委员会审议后生效。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舞蹈行业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