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与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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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权与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研究引言自从2016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施行以来,通过不断扩大的试点及推广,高校院所逐步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3年5月9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3)128号),选择了40家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三年。为什么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权改革对高校院所、对科研人员意味着什么?赋权可带来哪些影响?是否向科研人员赋权有何不同?从理论上回答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2、进而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01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的比较1.1 科技成果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分别是指什么?分别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分别指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1)所有权与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所有权人是指物权的所有人。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客体仅为不动产、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物权权利,与知识产权是不同的范畴;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2)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所

3、有权1。1980年前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表述就出现在国家文件,其内涵是指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独立经济利益”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出现科技成果所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科技成果所有权等表述,第十六条出现“科技成果持有者、第十八条出现“持有”这一法律概念。但“持有”并不等同于“所有”,是指掌管、保有等意思,但持有者对其不一定享有支配权,第十六条规定的持有”是因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的“持有是因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是国家所有单位。而“所有”是对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排他性,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从“所有的这一特性看,也不排除科技成果持有者对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不具有

4、排他性,或者其权利状态仍处于不确定性的情形。为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提“持有”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持有者”,不提“科技成果所有”和“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是因为科技成果是一个包含实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其他科技信息的复合性概念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中“成果”是指什么?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其中,包括以下三个部分3: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分别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并受其保护;二是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但有价值的科技信息、科技知识等;三是技术的载体,包括样品、样机、文档等实物。这是科研产出意义上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所有权是借用物权的所有权概念,科技成果所有权应是对上述三个方面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取得知识产权的,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与科技成果构成相对应,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一是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权、专利申请权等;二是限制交

6、流的内部技术信息;三是样品、样机、图书资料等物权。在上述权利中,技术秘密不具有排他性,专利申请权仍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因此科技成果所有权主要由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为代表的无证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限制交流的技术信息和实物等形态构成,如图1所示。图1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构成(3)科技成果使用权。科技成果使用权是指使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如果将科技成果视为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IOO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科技成果使用权包括很多内容,不只是自行使用科技

7、成果,也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许可他人实施、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许可他人实施、将科技成果进行质押都只能由科技成果所有人行使,未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是不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本文认为,科技成果使用权是指使用或实施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如图2所示),不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科技成果向他人质押、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图2科技成果使用权构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只是在政策文件中作出规定,因此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一个政策术语4。1.2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就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

8、权和专利申请权,由单位与科研人员(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参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3)128号)规定的“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科研人员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1)赋权原理与性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的原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推广的“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

9、事后奖励比例与事前奖励比例相同,其性质是单位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是单位处置职务科技成果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产权激励方式。事后奖励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数额、方式和时限可由单位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或法律规定。事后奖励是单位主导、科研人员被动接受的激励方式,由单位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取得收益后再奖励科研人员。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等方式转化的,由单位与企业进行洽谈合作事项并签订技术合同,决策风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科研人员担当配角,却享有单位规定或约定比例

10、的转化收益,其结果是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责不匹配。事前奖励的结果是科研人员享有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即与单位按份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与单位共同决定转化方式,按比例分享转化收益。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等方式转化的,科研人员与单位共同进行科技成果定价,共同与企业洽谈合作事项并签订技术合同,按比例承担决策风险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单位仅对保留的那部分科技成果承担决策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可见,科研人员从台后走到台前,如果该比例超过50%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往往起主导作用5。(2)部分赋予与全部赋予。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可分为部分赋予和全部赋予。前者是将促

11、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科技成果所有权奖励,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由单位变成单位与科研人员;后者是将单位将赋权后保留的那部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给科研人员,并约定以科研人员实施该成果取得的收益按保留的比例支付给单位,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由单位变成科研人员。其好处,一是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熟悉科技成果的优势,以及转化科技成果的强烈意愿;二是避免国资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1.3 科技成果使用权赋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就是赋予科研人员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即科研人员可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1)赋权目的与依据。赋权的目的是授予科研人员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

12、权利,其法律依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根据该规定,一是不变更权属,即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权不变;二是签订赋权协议,科研人员依据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三是有偿使用,须向单位支付使用费。(2)赋权协议。单位向科研人员赋予科技成果使用权,科研人员取得的是独占使用,还是排他使用,抑或是普通使用,科研人员有否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可使用多长时间,有否使用范围的限制或使用区域的限制等,须在单位与科研人员签订的书面赋权协议

13、中进行约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使用权,实质上是允许科研人员在职创办的企业或离岗创办的企业使用职务科技成果,或者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到其他单位兼职兼薪并由兼职单位使用科技成果。既然是使用,就要向单位支付使用费,并在赋权协议中约定使用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使用权,就是充分授权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取得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就取得了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就可以根据该成果的特点采用适合其转化的方式,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1.4 两者比较是否赋权,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作用及收入性质等有很大的不同。(1)地位与作用不同。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

14、中的地位由不赋权时的配角转为赋权后的主角,其参与性由不赋权的被动参与变成赋权后的主动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以后,单位和科研人员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享有的收益是对等的,因而更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2)收入性质不同。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是其财产转让所得;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并按股权或出资比例享有的分红是其股息、分红收入,转让股权所得是财产转让所得;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是财产租赁所得。无论以哪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税率均是20%o科研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后,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所

15、取得的收入是其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是5%至35%;将其用于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办企业进行转化,相当于允许科研人员再许可其创办的企业使用,可以由单位直接许可其创办的或兼职的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是投资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为20%。可见,科研人员取得的收入性质要视其使用方式而定。02有证技术成果是否赋予所有权的比较有证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1 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有证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是否赋权,科技成果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变的是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由单位变成单位与科研人员按份共有。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

16、果所有权人,科研人员有权参与该成果转化的决策,并按份享有该成果转化的收益。为使计算简便、比较更直观,假定科技成果赋权比例为60%,即单位享有40%的所有权,科研人员享受60%的所有权,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比例也为60%,无论是赋权前还是赋权后,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耿务科技成果的净收入均为X,假定科技成果的计税基础(即科技成果研制成本)均为0,单位期间费用分摊系数为b(0(1)不进行赋权的情形。不进行赋权,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为X,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为06X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属于单位的工资薪金,应纳入该单位的期间费用,即0.6*b=0.6bo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I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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