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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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办发(2023)14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8日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调整用地评价方式和时序,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

2、3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27号)要求,为全面建立全市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下称“标准地”)出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

3、手,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制度改革。通过“标准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创建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业项目监管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 .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原则。按照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要求稳妥推进“标准地”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提高供给效率,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2 .坚持市

4、场配置、节约集约原则。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发布控制性指标要求,明晰土地出让条件,确保“净地”出让,提高土地供应质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3 .坚持全程监管、依法履约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标准地”用地企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监测核查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三)目标要求1.2023年10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对具备条件的新增工业用地启动“标准地”出让。2. 2023年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鄂托克经济

5、开发区先行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试点;到2023年底全市9个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供应。3. 2023年,先行示范的4个开发区至少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2023年12月底前,将“标准地”改革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4. 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适时启动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评估,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逐步优化“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全过程监管,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一)“标准地”的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

6、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按照“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建立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实时标准和全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文物

7、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其它需开展的区域评估;控制性指标包括: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环境标准、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置科研、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指标。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和市直有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标准,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制定本旗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三、主要任务(一)出让前准备1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8、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鄂府发(2023)159号),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由旗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实现成果共享应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评价正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制定控制性指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9、)(内政办发(2023)27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模块制定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环境标准、用水指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类控制性指标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产业政策执行要求。3,完成净地整理。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净地整理力度,确保出让前达到权

10、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4.做好“标准地”出让土地储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编制并完善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在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可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二)按标出让1 .明确“标准地”各项指标。为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土地出

11、让原则,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2 .公开挂牌出让。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拟出让地块“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区域评估成果以“用地清单”的形式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经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并将土地成交结果和地块“标准地”指标同步向社会公告。3 .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工业项目“标准

12、地”投资建设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4 .加强“标准地”权证管理。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书(首次登记),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证书中应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标准地”转让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仍需按

13、照“标准地”要求投资建设;转让时“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已经发生变化的,需按照新标准执行。(三)审批服务+企业承诺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基于企业自愿的原则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用地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场所、媒体完成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成果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审批事项除外),保证项目拿地后在最短时间内合法开工建设;带

1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拿地即开工”。(四)对标验收1项目建设期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出现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行为,依法追究用地企业违约责任,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按约定要求用地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标准地”工业项目,根据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企业提出的延期建设申请;造成土

15、地闲置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处置。2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自行发起的验收除外),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及有关事项开展限时联合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3 .项目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

16、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内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对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指标开展一次性联合达产复核验收,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未通过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违约责任按相关条款执行。项目达产复核后,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五)监督管理1健全全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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