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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府发2023)1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已配置煤炭资源在建拟建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5日鄂尔多斯市煤炭
2、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下称保留资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监督程序,着力解决保留资源项目落实不到位、兑现率低、违约率高、建设内容易变更等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已配置煤炭资源在建拟建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将保留资源项目决策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政策延续性和严肃性,推动保留资源项目加快建成,并由监察工作部门全程参与监
3、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2023年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所有保留资源项目。第四条保留资源转化项目建成投产前,保留资源的主体不得转让或资本化运营。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程监管保留资源。第五条保留资源项目业主应根据在建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向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并与旗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旗区人民政府将协议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再次签订协议后,将协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保留资源项目名称、保留资源的主体、审批部门、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投资额、建成时限及保留资源的矿业权名称、配置资源量等信息以及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建成项目则清收对应资源等违约责任。保留资源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项目的建设期,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协议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管,制定项目建设时间、投资进度计划,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督促项目业主按进度完成投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未按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的企业,及时予以约谈、通报;对企业办理保留资源项目手续有困难的,积极予以协调解决。每月向市直各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议期
5、内保留资源项目停建且明确不再建设的,保留资源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资源清收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将资源清收意见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资源清收程序。第八条跨旗区配置资源的,保留资源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协议签订情况书面告知配置资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每月向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时,应当同时抄送配置资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第九条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评估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若发现项目建设未按照时间进度完成相应投资比例,责令停止企业办理煤矿相关手续,煤矿停止建设和生产。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
6、局对推进协议落实负有监督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分别建立保留资源项目管理台账,按照项目属性实行动态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留资源项目矿业权监管;市能源局负责煤电、煤制油、煤制气保留资源项目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其它保留资源项目的监管。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每月调度保留资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约谈通报报送项目进展不及时、不准确或对保留资源项目监管不力的旗区人民政府,按月形成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监管情况,每季度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全市通报。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第十一条对于协议期限
7、内建成的项目,由保留资源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竣工审计评估。确认落实到位的,其配置煤炭资源量由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逐级申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认。对协议承诺期满但未按协议要求建成的项目,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上报清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意见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及相关规定清收相应资源。第十二条清收资源时,配置资源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整治追损挽损有关要求,依法组织评估国有资产损失并予以追缴。若保留资源项目未按协议要求建设,对履职尽责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予以免责,由保留资源项目企业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旗区和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2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煤炭资源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