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20〕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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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203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管理工作,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铁路局法定职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铁路技术研究和技术咨询等课题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课题研究应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支撑服务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主要包括:(一)铁路改革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二)铁路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技术标准、技术监督相关问题;(三)铁路发展规划基础性问题;(四)铁路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五)铁路安全监察、事故调查相关问题;(六)铁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公

2、益性运输监管相关问题;(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问题;(八)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问题;(九)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课题研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课题研究计划”)应明确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成果应用目标、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课题研究计划经费来源于国家铁路局机关部门预算或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局机关部门(称主办部门)代表国家铁路局具体执行购买课题研究服务工作,负责提出课题研究需求及经费预算,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对课题进行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归档备案及成果应用等过程管理。

3、第六条科技与法制司是课题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主办部门提出的局年度课题研究需求,编制并发布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开展课题合同、中期执行情况、合同变更及研究成果备案,组织课题绩效评价、检查课题实施进度等工作。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遵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三章 课题立项第八条课题研究计划的编制,应与国家铁路局预算编制紧密衔接、统筹考虑。第九条科技与法制司向局机关部门征集课题研究需求,主办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提出课题研究需求及经费预算建议。对于企事业单位

4、自筹经费的课题,按课题研究内容所涉管理职能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对课题研究内容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提出课题研究需求。第十条科技与法制司汇总课题研究需求,经研究,编制形成课题研究计划(草案)。征求主办部门意见后,修改形成课题研究计划(送审稿)。第十一条课题研究计划(送审稿)应提交局技术委员会研究审议,经修改完善形成课题研究计划(报批稿),按程序报局批准,印发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研究课题,主办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局技术委员会研究审议,按程序报局批准印发补充计划。第四章 承担单位选定第十二条主办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选定承担单位。对课

5、题研究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取法定方式进行采购;对于课题经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主办部门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综合比选方式择优选取承担单位,也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承担单位。(一)主办部门根据课题研究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广泛征集具有研究能力及意向的相关单位提报课题研究申报书(附件1),征集时间不少于15日,确保课题申报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课题牵头单位。(二)主办部门成立采购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采购小组负责审议课题研究申报书,通过综合比

6、选后研究确定承担单位和课题经费,并形成采购小组意见,留档备案。必要时,主办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作为综合比选的依据。第十三条承担单位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能力,享有良好的信誉度;(二)承担单位具有课题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三)课题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信用评估中无不良记录;(四)每位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2项以上国家铁路局在研课题。第十四条局课题研究计划实行合同制管理。课题研究计划下达后,主办部门原则上

7、于2个月内完成购买服务程序,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合同(附件2)。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应于15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报科技与法制司备案。联合体承担课题时,牵头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课题实施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开题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铁路局专家库中遴选,也可利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人数不少于5名,开题会议通知应抄送科技与法制司。专家围绕课题的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及目标、时间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研讨形成专家意见,开题报告和专家意见应留存管理。第十六条主办部门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和

8、局内相关部门对课题进行中期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合同执行期限一年以上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填写国家铁路局课题中期执行情况表(附件3),并于课题执行中期报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填写意见后将国家铁路局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1份)报科技与法制司备案。第十七条对于课题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化、研究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完成时间变化等情形,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主办部门提交国家铁路局课题变更(解除)合同申请表(附件4),经主办部门同意,盖章后生效。主办部门应将国家铁路局课题变更(解除)合同申请表(1份)报科技与法制司备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主办部门应向承担单位下达课题限期整改通知,

9、并暂停拨付课题经费。(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国家铁路局课题中期执行情况表;(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三)研究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四)擅自变更课题合同主要内容。第十九条对限期整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主办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课题,继续按合同拨付课题经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按规定终止合同。第六章 课题结题第二十条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课题合同到期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将国家铁路局课题结题验收表(附件5)、课题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有关文件,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含电子文档),报送主办部门。第二十一条主办部门收到结题验

10、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照合同进行结题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结题验收表及时反馈承担单位。验收专家遴选标准与开题评审专家一致,结题验收会议通知应抄送科技与法制司。结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专家函审或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验收。结题验收工作在课题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表(1份)及课题成果(1套,含电子文档)报科技与法制司备案。第二十二条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一)未能实现预期成果。(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第二十三条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主办部门应发送整改通知,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课

11、题,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记入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信用记录。第七章 课题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科技与法制司联合主办部门组织课题绩效评价,从结题满一年的课题中按一定比例选取,围绕课题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四个方面对课题进行评价,承担单位参加评价会并准备相关材料,应邀请用户代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会。第二十五条 课题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结题验收表和课题成果。第二十六条 课题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信用记录,作为课题立项、承担单位选择、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七条除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的课题外,所有课题研究成果归国家铁路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公开发表或对外提供。

12、课题形成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意见)、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课题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八条课题研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主办部门应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共享,局机关各部门应在履职中积极应用课题研究成果。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625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申报书2.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合同3.国家铁路局课题中期执行情况表4.国家铁路局课题变更(解除)合同申请表5.国家铁路局课题结题验收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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