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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移动电源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 .抽样方法实体店抽样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 量为4台(套),其中其中2台(套)作为检验样品,2台(套) 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 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 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3 .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检测项
2、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标记和说明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2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3转换效率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4输出电压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5振动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6碰撞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7自由跌落GB/T 35590-2017GB/T 35590-20178发热GB 4943.1-2011GB
3、 4943.1-2011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T 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4、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 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 行说明。5 .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 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 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 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 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