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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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

2、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能源资源节约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机关事务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

3、务标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后勤服务、节能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务,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中的规模和比

4、例。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

5、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申报预算。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建立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

6、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机关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资产调剂平台,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调剂使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配置资产,应当通过调剂解决;确有必要且无法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进行购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闲置、低效运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收回、集中管理、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

7、政府各部门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采取拍卖、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机关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将本级政府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

8、部门名下。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核定,统一配置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因机构撤并、超过核定面积标准或者闲置等原因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项的依法办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且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无法调剂解决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配置。第二十三条旗县

9、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应当执行有关标准,符合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确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大中修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在核定面积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办公用房,

10、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建立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用途、数量、规模、分布、使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巡检。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

11、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为各部门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标识化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等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四章资源节约管理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共机构节

12、能规划,制定本级机关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和任务。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等部门,开展本级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节能目标指标和节能措施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定机关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主体、范围、内容及方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13、应当公示能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部门,指导、协调、推进机关节水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节约利用水资源。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从食品采购、原料初始加工、厨余垃圾减量化等方面,开展机关食堂餐饮节约管理。第三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废旧物品分类、集中处置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14、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推进后勤服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

15、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机关事务运行经费、资产、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补贴又违规使用

16、公务用车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资源节约管理、公务接待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四十七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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