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
2、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J(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J(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
3、专业承包乙级资质J(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J(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J删去第二款。(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
4、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J(A)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J删去第三款。(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5、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J(三)将第七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工程“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
6、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J(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综合资质;“(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J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J将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修改为“其中,涉及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八条规定外的专业甲级资质;“(二
7、)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外的专业乙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J(七)将第十四条
8、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J(A)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办理J(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
9、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J(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J(十一)删去附件1、2。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J(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
11、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J(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
12、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13、门备案J(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J(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
14、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J(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J(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