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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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优抚对象住房改造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住房改造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其他优抚对象,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住房改造工作遵循

2、下列原则: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监督。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镇街政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政府)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住房改造工作,牵头辖区内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住房改造工作。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批;制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转移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职能相关的问题,指导镇街住

3、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住房改造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事权下放有关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住房改造对象身份认定审批,住房改造验收,资金支付。第六条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核;受理住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名单。监督住房改造的进度,对完工的住房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支付。第七条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住房改造工作的规划报建工作;协助镇街做好住房改造工作用地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为符

4、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负担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第十条市镇两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各镇街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保障资金足额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三章补助对象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身份认定。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范围的家庭。家庭

5、成员人数主要以户籍为依据,如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未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可视作同一家庭成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不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兄弟姐妹,其拥有的住房,不计算为申请人家庭住房。(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住房;2 .无房(有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 .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房屋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由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查询核验。第十二条经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确认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

6、对象家庭,由确认纳入改造计划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第四章改造方式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具体方式如下:(一)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下同)的,进行修缮处理。(二)C、D级住房。经鉴定属于C、D级住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造: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2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规划不符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镇街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

7、过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三)无住房。对象家庭无房,但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四)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2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规划不符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有条件的镇街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协助对象家庭解决住房难问题,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十四条镇街住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

8、各镇街财政解决,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住房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改造项目(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功能类镇街除外)。第六章补助标准第十五条建房补助面积如下: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65平方米。第十六条住房改

9、造工程补助标准由各镇街自行制定,所需改造资金市财政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并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工程施工企业,余额及其他费用由各镇街财政负担:1、重建房市财政补助标准为840元/平方米。2、修缮房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修缮工程总费用的40%,最高补助封顶IOoOO元/户。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第七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改造家庭户主向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住房改造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相关申请审批表;2 .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房屋权属材料;3 .自然资源部门、镇、村(居)出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4 .退伍军人证、优待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10、;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本部门、房屋施工方和户主签订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组织开展房屋鉴定,并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房屋建设施工合同、房屋鉴定报告、鉴定公司资质证书;户主对房屋鉴定等级有异议的,可自己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并提供房屋鉴定报告、鉴定公司资质证书。第十八条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村(居)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镇街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居)“两委”成员1名。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

11、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第十九条由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改造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满足改造条件的应予以改造。对于公示期收到异议的,由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或3名村民代表参加。申请人所在村(居)未设村(居)民小组的,由村(居)选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会。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对象家庭,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第二十条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2、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入户调查情况及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条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予以公示;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重建或者修缮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房屋鉴定费由镇街负担,不符合的由对象本人承担。第二十一条镇街退役军人部门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住房改造计划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住房改造;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拟批准的申请进行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改造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各镇街根据地理位置及住

13、房改造对象数量情况,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实施住房改造:(-)政府统一招投标。镇街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施工单位进行住房改造,并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统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二)住房改造家庭聘请。镇街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住房改造家庭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及施工。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住房改造家庭监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统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镇街政府要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问题。市退役军

14、人事务部门不定期对各镇街住房改造实施情况予以通报。第八章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各镇街提交的当年度实际工程开展情况,包括住房改造明细、住房鉴定报告、工程合同、现场施工图片、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房产(土地)权属资料、公示情况等材料,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分别由户主、村(居)委会、镇街公共服务办、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具意见并签章同意后,连同竣工验收资料、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申请资料齐备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函通知镇街划

15、拨市级财政转移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辖区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划拨补助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开展初期拨付一定比例的工程首期款。第二十六条各镇街应加强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情况,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中山市市级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民救字(2016)55号)涉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内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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