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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全省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鄂办发X7号)和县纪委东源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暂行规定(X纪发X15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两委会的主要领导。明确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包括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
2、管。分工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第四条建立岗位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第五条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管理和监督,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和班子集体负责,主动接受监督。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建设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分管工作领导和单位分管财务领导(镇
3、政府为协助值班领导)共同负责。实行财务单据联审制,即日常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村级财务必须要有监督委员会主任盖章签字)和分管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村在3000元(包括集体资产处置)以上开支的由包联村领导签批、单位(含政府机关)在3000至IOOoO元开支的,经分管财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签批;单位超过10000元的大额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村领取备用金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包联村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及包联单位和村级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
4、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干部推荐、任免、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整时,由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委书记与相关方面充分酝酿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推荐提名、组织酝酿和主持决策等权力。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县招投标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分管财务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项目。村级建设项目要报镇政府审批,到镇纪委备
5、案;所有工程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负责人对工程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有工程完工后由镇政府组织专班(要有35名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单,凭验收单结算工程款。第十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要按照采购工作程序,由相关负责人提出计划,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第十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由分管工作的班子成员审批(其他依法应该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除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6、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般执法事项,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备案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执法的具体业务操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分管领导要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第十四条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各村各单位要将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面向社会公开。第X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
7、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第X条镇纪委要加强对“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并参与“三重一大”等决策过程,做好监督记录,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X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未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X条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X条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