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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1、“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过生日或祝寿、建房乔迁、开业庆典等。2、党员干部操办父母丧葬、子女十岁、升学、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类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不准亲自或授
2、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等。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4、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向乡镇纪委(纪工委)按时、如实报告,不
3、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事前要及时报告发生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后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简要报告操办过程、涉及人员、使用公款公物和其他需要说明等情况。二、严格禁止公款招待和公款娱乐、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1、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接待“零招待”规定,任何村级财务不得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支出。上级来人一律由乡镇负责接待就餐,确因工作紧迫的实行“碰餐”制,并由上级来人自己全额支付。2、村级干部在本市内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通讯、就餐等费用由乡镇在每年支付村干部公务费中一次性给予统一报销。市、镇组织村级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费用视情况由经办单位统筹解决。3、乡镇领导、驻村干部及与工
4、作有联系的乡镇机关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住院等,各村均不得以看望为名用公款吃请、娱乐,甚至送钱送物。4、村级收支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统一票据,不得凭“白条”和其他票据入账。村级账务事项发生时,应当由经手人凭原始凭证签字、负责人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分别签字盖章,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5、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至少公开两次。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1、各类庆典活动指村级集体的实体开业、工程开工、竣工、挂牌、节庆纪念日等。2、建立事前报告制度。村级原则上不准举办庆典活动,确因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的必须事先逐级向乡镇党委、政府、市纪委报告,经审批方可
5、举办。3、凡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范围,不准向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邀请,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更不准向管理、服务单位、个体户搞变相摊派。4、举办庆典活动应本着厉行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不准摆筵席,不准向祝贺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或纪念品。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
6、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第三条不准违规
7、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
8、定。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
9、存工作,以备待查。1 .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2 .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3 .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4 .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
10、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1、或者相应行政处分。(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
12、收缴。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