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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即日起,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东:以XX线为界;南:以XX线为界;西:以XX线为界;北:以XX线为界。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按照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五、市城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查处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市城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辖区(服务区)内禁放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并配合市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七、对阻碍禁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除实行行政处罚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