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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定保障对象和
2、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易操作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坚持协调推进,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实现相关政策、工作顺畅衔接。二、征地社保费筹集和管理每次征地时,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先筹集征地社保费并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我市征地社保费按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平均区片价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
3、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平均区片价和一个计提比例。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用于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自行核准、公布执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在实施办法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行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同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动,以及省的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区、县级市人民
4、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变动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平均区片价,并按要求同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按项目暂存征地社保费,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主体在征地安置协议签订后,按要求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二征地社保费未按政策落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及发放按“筹集资
5、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在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居)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或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在征地社保费实施分配阶段,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将相关用地批复等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6、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村(居)在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确定被征地家庭户内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分配比例和对应的补贴金额,完成公示等程序后,整理相关台账并按要求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村(居)未能及时提供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按照被征地家庭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参保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按要求完善备注信息后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社保手续。无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贴。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贴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大其个人账户规模;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贴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其社会保障卡。对已领取城乡
8、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经重新核定后,次月按新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待遇均按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加发待遇。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协调人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也要建立健全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9、为召集人的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办法执行后获批的项目,要在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实现动态清零。(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在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提供所属地的平均每亩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相关用地批复文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发改部门加强与土储部门沟通,负责审核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查、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金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公安部门负责
11、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三)加强防控风险。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征地社保政策宣传工作,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改革及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舆情应对处置预案的通知,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茂府规(2023)10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粤府办(2023)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