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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银行监事会监督检直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山*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本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
2、查。第四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和领导。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第六条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四)持续改善公司治理、经营理
3、念、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五)持续完善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并表管理、数据治理等工作情况;(六)持续加强案防工作、反洗钱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情况;(七)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A)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4、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资本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的情况;(四)持续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并表管理、数据治理等工作的情况;(五)持续加强案防工作、反洗钱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的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八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监督,重点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
5、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生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四)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五)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第九条对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督,重点包括:(一)从内控管理五个方面:(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对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二)对新产品、新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监督;(三)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十条对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督,重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设情况及风险管控机制;(二)风
6、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六)并表管理风险要素的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七)反洗钱工作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A)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所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监督内容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或调研活动的行为,包括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第十二条监事会组织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监事会组织监事对总行或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二)根据监事会要求,被检查机构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三)监事会聘请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
7、进行检查。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检查项目立项:依照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或监事会决议,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内容。(二)检查方案编制: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要求编制现场检查的具体计划或方案。(S)检查通知下发:以监事会名义向总行办公室发出检查通知,由总行办公室转发具体被检查机构。通知应包括检查内容、方式、日程和时间安排等。需要抽调总行有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总行办公室应积极协调解决。(四)现场检查实施:被检查机构按照监事会的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被检查机构如实向检查组反映情况,客观介绍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五)检查报告撰写: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检查人员
8、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撰写检查报告。(六)检查报告审议:检查报告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属于调研类的,由监事会办公室转发参加调研的监事审阅,无意见后定稿。(七)检查报告反馈:检查结果按程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依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A)检查问题整改:对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应在收到监事会检查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向监事会报告。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或调研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建档保存。第十五条监事会依照职责开展检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监事会费用中列支。第四章非现场检查第十六条非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通过列席相关
9、会议、收集本行经营过程有关信息资料,分析和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成果;听取汇报、审议议题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情况,对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经营情况、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列席相关会议人员可由监事,或监事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第十七条非现场检查的信息资料收集。根据山*银行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试行)文件规定,总行办公室应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向监事会报送非现场检查报表资料;各职能部门将相关经营信息报告发送至总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按时间要求报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第十八条监事会办公室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监事会制度要求将有关资料分送监事。监事对资料进行分析,如提出意见,由监事会办公室汇总并报监事长审定后研究落实,并通过口头或书面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且要求回复。第十九条监事长代表监事会以适当形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非现场检查结果,督促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