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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土地收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各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的土地储备主要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中心城区省、市重点项目、“三个一批”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经营性用地或一级开发后能产生土地出让收益的项目。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地储备资金来源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
2、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工业用地除外);三是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四是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计提土地储备资金;五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政策性资金及其他依法依规募集的资金。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用途(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不包括城市更新、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
3、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房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性支出费用。(四)按照规定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支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落
4、实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程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据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申请,经严格审核,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政府提交用款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核实拨付土地储备资金。(二)资金申请资料。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资金申请要件: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征收资金需求申请报告;省市政府批复;规划条件;土地征收成本测算表;区政府(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存量建设用地收购项目所需资金要件:土地和地上(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材料
5、;不动产测绘、登记、评估材料;媒体公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部门审查批准书);特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拆除费用;管线迁移等收购工作中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及各种税费;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土地收储资金的其他费用。五、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一)士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完善
6、资金使用报批流程,完善内部资金管理和内控制度。(三)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目标的编制和监控工作;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五)土地出让后,各区政府(管委会)使用资金池的资金,结算时直
7、接从其土地出让金中扣减,返回资金池,实现资金回笼,形成良性循环。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责任(一)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加强本单位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的同时,自觉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善内部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土地整理开发有关管理制度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科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目标。(二)严格控制征地成本,强化征地收益考核,定期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报送征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建立资金台账,定期核对,跟踪进度,确保投入的土地储备资金及时收回。(三)市、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政
8、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不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行为,严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七、保障措施市委城乡规划土地委员会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方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等事项的审议、研究,确保合规、科学、可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全力做好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强跟进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市审计局要定期开展土地储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